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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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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1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全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按照《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全市非煤矿山现状
目前,全市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382座,其中地下矿山2座,露天矿山380座;在建地下矿山2座,露天矿山170座。

近几年来,在全市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规模有了明显提升,矿山机械化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正逐步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但总的来看,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小型露天采石场准入门槛低,数量大,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差,“小、乱、散、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基础管理薄弱。监管失之于宽,执法失之于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市非煤矿山长期处于点多面广,安全保障能力差,事故控制难度大,发展水平低的状况。为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为重点,以建立矿山良好的生产安全秩序和有效控制事故为目标,着力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三个结合”:一要与矿产资源整合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为及建立法制秩序的过程;二要与矿产经营秩序整顿、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三要与加强企业装备、管理、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遵纪守法、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工作目标
1、通过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较好保护,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

2、2010年底前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通风,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制度,矿山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形成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

3、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2012年底前已颁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整合和关闭20%以上(附件2),全市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在550座以内。

4、2012年底前全市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l),负责指导督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安监局局长陆中林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齐维林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治理,经整治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抄送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电力等部门。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资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将核准或备案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市工业与信息委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给予支持,严格非煤矿山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督促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非煤矿山的治理或关闭工作,将立项核准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安监部门督促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煤矿山劳动用工管理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培训中,将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支持鼓励非煤矿山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新设采矿权的沙石矿山,县区城周边年采石量必须在10万吨以上、乡镇年采石量在5万吨以上的才可以办理采矿权;对延续县城年采石量在8万吨以上、乡镇年采石量在3万吨以上的才可以延续采矿权;偏远地区年采石量在1万吨以下以盈利为目的露天采石场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许可证。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并将取缔和查处超层越界的情况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的矿业权必须在《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府发〔2003〕114号)文件规定的“八个禁采区”之外。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非煤矿山进行排污登记,检查非煤矿山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生态破坏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煤矿山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注(吊)销营业执照。

市供电局负责督促电力供应单位做好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设备设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比照本方案执行。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矿业秩序的整顿力度,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取缔无证开采矿山,严防取缔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超层越界的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优化矿山结构,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加大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企业是否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三)专项整治重点:
1、企业是否证照齐全,是否依法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是否乱采滥挖和超层越界,是否按设计建设或开采,是否超标排污等。
2、重点整治矿种:砂石矿、铅锌矿。
3、地下开采矿山: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提升系统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是否形成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质量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顶板边帮是否稳固,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入井考勤制度是否落实;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4、露天矿山: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是否存在高陡边坡,是否有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作业;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矿山;深入、持久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大力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矿山规模开采;鼓励企业重组联合,大矿并小矿、好矿并差矿、强矿并弱矿,提升矿山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彻底解决企业不按设计施工,不按设计开采;办矿门槛低、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没有保障;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培训滞后、“三违”严重和基础管理薄弱、专业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提倡和推动好带差、大带小、强带弱,逐步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五)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对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有隐患未整改的非煤矿山,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在建和探矿的非煤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规建设,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等违规作业。三是对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四是对大采空区以及残矿回收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好监测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和预案演练。

六、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完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部署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10年)
1、2010年,全市证照齐全非煤矿山企业2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13家地下矿山要全部形成机械通风系统;矿山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要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要达到10%以上。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档案。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按每季度一次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市、县两级专项整治方案中的内容进行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报县(区)安监局。县(区)安监部门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后,报市级安监局。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企业要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各县(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按《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要求,推进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治理提高阶段(2011年)
1、2011年,全市证照齐全非煤矿山企业6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继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3、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违”“三超”现象严重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改。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项目,要督促整改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
1、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继续做好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及问题突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3、2012年9月至l0月,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4、2012年1l月至12月20日,省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市非煤矿山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点多面广,规模小,基础差,保障安全生产能力弱。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市市、县级颁证的矿山总数不能超过550家,在此专项整治期间,对各县、区颁证矿山实行年度零增长管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10年10月底以前要完成县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四)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一是在露天矿山继续推广中深孔爆破、液压锤二次破碎等技术;二是爆破作业要淘汰导火索、火雷管,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三是加强水患矿山帷幕注浆技术和大采空区矿山地压监测监控技术的应用。

(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业主、从业人员对人身安全、环境生态的法律意识、保护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及生态保护基本知识,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及时总结推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本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生产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大经费投入,配备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附件:l、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2、全市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数量表
3、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进度表

附件l: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召集人:陆中林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何秦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谭胜荣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刘普建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治安支队支队长)
郑玉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立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建国 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孜伦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邓志刚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涟叶 市供电局副局长
齐维林 市安监局副局长

附件2:全市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数量表.doc

附件3: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进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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