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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贵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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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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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204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贵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0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是地方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军队离退休干部领导责任制,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落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贵阳市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市民政局主管,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按照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权限并经市政府同意,副师职以上(含高级技术七级)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地为市级军干所,正团职以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地为区(市、县)军休所及安置点。

第四条 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进行二次分配,各区(市、县)民政局根据贵阳市民政局下达的计划,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签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人事档案后,应及时为军休干部办理报到、落户、医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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