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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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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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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201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1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

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413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筑府发〔2009〕66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的目标、原则和对象

(一)保障目标

把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并保障优抚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

(二)保障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原则;

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5?简便宜行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1?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2?在乡老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5?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本方案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积极探索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

(一)帮助优抚对象参保

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确有困难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同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二)医疗费优惠和减免政策

1?重点优抚对象在区、市、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单位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凭各区、市、县民政局核发的《××区享受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惠民医疗政策。

2?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特殊疾病病种补助。

(三)医疗救助

按规定报销并享受医疗补助后,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按照《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或《贵阳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办理救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审批后,可给予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三、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提留部分。

四、“一站式”医疗补助程序

(一)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身份证、《××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及其它医疗保险证件,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就诊手续。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扣出优抚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报销金额后,再按照重点优抚对象类别补助比例直接给予补助。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民政部门商定后,定时将补助核算表和补助汇总表报到相关区、市、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要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医疗补助金。

五、部门职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管好用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负责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决算。

(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卫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定点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相关费用优惠减免补助政策的落实。

(四)财政部门负责所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

六、法律责任

(一)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政府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并追回不当得利。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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