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37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方案 为加强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质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将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质改造作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群众满意度为工作的立足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质改造目标任务。 2.组织机构。成立以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余爱国为组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放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建业、谈文胜,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市公安局局长黄桂生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已以潭政办函〔2009〕74号单独发文),切实加强对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的领导。 3.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和提质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13家农贸市场的新建和提质改造任务(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 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工作;制订农贸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标准;会同市建设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物价局、工商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制订验收办法和考核标准。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定点确址规划。 市工商局:严格按规划审批市场;制订完善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 市城管执法局:取缔路街摊担,制订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外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打击农贸市场场外经营活动,为场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物价局:对农贸市场收费标准给予指导,规范约束投资主体收费行为。 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畜牧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订和完善相应的规范要求。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制订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三年工作目标,把农贸市场新建、提质改造工作落实到街道、社区。改造期间安排临时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服务,既不影响经营者经营,又不影响市民购物。 三、工作步骤(2009年度) 第一阶段(7月上旬),做好农贸市场网点设置和建设标准的前期工作,确定13家农贸市场名单,有关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7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制订农贸市场选址规划、建设标准、市场管理规范、取缔场外经营的管理办法,完成农贸市场提质改造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全面启动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 第三阶段(8月~10月),市市场服务中心、市蔬菜肉食行管办、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推出样板市场,召开现场会,加速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 第四阶段(11月底前),组织验收,总结评比,发放补贴资金。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将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纳入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范围。 2.农贸市场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选址须经市规划部门确认,凡经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挪作他用。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2009年的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补贴资金在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市场建设和环境整治经费中解决。2010年~2011年的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补贴标准:市财政对市直管市场(市市场服务中心和市蔬菜肉食行管办管理的市场)按550元/m2补贴,对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所辖的市场按300元/m2补贴,同时其所在区财政配套补贴250元/m2。给予九华经济区20万元补贴用于新建九华农贸市场。 补贴对象:老旧农贸市场改造,资金补贴面积是指用于农贸零售为主部分的面积;新建农贸市场补贴面积控制在500~2000㎡。各单位可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和辖区内其他市场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将对其他市场的调整改造项目提前报市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补贴方式:列入2009年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计划的市场,启动建设时,可由市财政拨付不超过补贴资金30%的启动资金,待竣工验收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确定补贴资金数额。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的报建、办证等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并免收市本级的费用。 4.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提质改造和管理服务采用市场化运作。 5.农贸市场经提质改造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农贸市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要切实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6.不适宜或不愿意按规范要求进行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可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关停并转或易地建设。 附件:1. 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标准 2. 2009年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计划 3. 湘潭市城区拟保留的马路市场整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