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潭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精神,经2010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二、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将有关资料和填写好的《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审批和执行,并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确因城市基础设施、“两型社会”建设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实行归口管理、定期申报、集体审批制度,即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受理,市财政局定期申报,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其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缓减免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报告,填写《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资料,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按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审批(每半年经市审计局审计后集中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研究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4.任何单位和各级领导个人不再签批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事项。“一事一议”会议不再决定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经批准同意缓减免的非税收入均须扣除上缴中央、省级分成收入部分。 五、市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事项的检查监督,对未按程序报批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除责成其全额追缴擅自缓减免的款项外,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原来已出台的涉及非税收入缓减免的文件(含会议纪要)应进行清理,报市政府重新认定后执行。 附件: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