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平台、分类推进、逐步完善”的要求,本着公开透明、鼓励竞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公开、交易规范、管理统一的办法,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公共资源实行公开交易,对暂时不具备条件进入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待条件成熟时统一进入平台交易,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发展。 各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二、健全管理体制 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交易活动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挂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下设造价中心。交易中心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进行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是按照市场机制依法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执行办事机构,是我市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包括医疗卫生设备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性交易平台。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实现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规则,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负责组织办理具体交易业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各部门和交易中心的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轮岗交流,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三、明确交易范围 市本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下列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水电、林业、农业、园林、配套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四)政府采购(包括医疗卫生设备采购); (五)其他需要进场的项目。 行业有特殊约定或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行业约定执行。 四、规范交易行为 (一)合理确定交易项目基准价。 1、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造价中心定期按照行业标准分类,分别测算出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造价区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聘请专家对造价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报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一个时期内我市各类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基准价(单位造价区间)。 全市各类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要以相应时期的基准价(单位造价区间)为标准,结合项目的建设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项目领导小组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设计不合理、不完善、超标准,漏项、缺项等问题,及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每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中心要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概算、费用定额、装饰装修标准(该标准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并合理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等动态变化因素,分别科学合理的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预算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进场投标的最高限价,方可实施招标。 2、政府性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要多方收集采购对象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参考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该类采购对象的基准价。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采购中心将基准价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按确定方式进行采购。 3、国有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部门的政策规定,相关部门、机构对拟出让的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评估或类比询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底价作为基准价,并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格测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底价作为基准价,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场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或采购事宜。 (三)充分公开交易信息。 凡是纳入进场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由交易中心充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要统一在自治区、市级媒体,行业指定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现场同时发布,实现信息充分透明;中标公示要在市级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现场同时发布,广泛接受监督。 (四)严格遵循交易规则。 进场的各项交易活动要严格遵循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秩序;相关收费在交易中心专设窗口统一结算;全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造价咨询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行业有特殊规定或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交易:一是行业规定该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在自治区及以上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则从其规定;二是虽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但行业规定该项目须由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交易的,也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确保规范运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监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对相关交易过程实施业务监管,特别要针对串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资质挂靠、工程转包以及故意预留甩项、随意变更等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处罚办法,加大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跟踪审计制度,开展跟踪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及人员履行职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全市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立项批准实施后,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在项目图纸设计、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全程监控;项目实施各阶段工程款项的支付,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出让和拍卖收入要及时缴入国库及财政专户。 (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制约机制。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各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及时依法处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