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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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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署发〔2009〕5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06生效日期:1900-01-01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

锡署发〔2009〕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全盟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指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利用草牧场土地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迫切要求。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流转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加快“转人、减畜、增收”步伐,发展草原特色现代农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各地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种形式,为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草牧场土地流转在个别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农牧民草牧场土地承包权益、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要在稳定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具体管理服务中,要注意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草牧场承包权益。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在流转中不能改变草牧场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即草牧场土地流转只能用于农牧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非牧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牧民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即草牧场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完全由农牧民自己作主,并确保农牧民的草牧场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
二、规范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草牧场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多种方式将承包草牧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以下主要形式和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让: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农牧户,由其履行相应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其他农牧户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牧业生产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草牧场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牧业经济,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牧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流转的草牧场主要用于打草场或放牧场。作为打草场使用的,要实行轮刈制。作为放牧场使用的,要核减载畜量,东部地区载畜量核减 20% ,南部地区核减 25% ,西部地区核减 35% 。搬迁禁牧区范围内牧民转移到城镇的,其承包草场不得用于放牧。
三、积极引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草牧场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推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流转草牧场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承包户,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草牧场流转必须在本旗市区范围内流转,坚持嘎查内部优先,也可跨苏木镇就近邻近流转。引导和鼓励向养畜专业户、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嘎查集体流转草场。
(七)对每户或每个家庭牧场流转的草牧场土地最大面积,各地要根据草牧场土地类型、人均草牧场土地面积、草牧场土地生产力等因素,明确规定上限,防止出现垒大户和掠夺性经营。
(八)积极探索由嘎查村集体统一经营流转草牧场土地的模式。对不善于经营的贫困户、部分小户草牧场土地,可委托嘎查村集体或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增加草牧场土地经营收益。
(九)严格禁止外来人口进入我盟牧区从事简单种养业。对建设基地、科研示范、林沙产业、技术推广、旅游开发等需要流转草牧场的,要提高准入门槛,由所在地旗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审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要及时解除合同。坚决清理非牧人员占用牧区草牧场,切实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等,以各种形式占用草牧场,与牧民争利问题。加强隐性流转草牧场调查摸底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程序流转的草牧场,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定载畜量。违反法律法规隐性流转的草牧场,要坚决予以清理。
(十)按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加强服务的要求,由嘎查牧民选举代表成立本嘎查草牧场监管小组,代表牧民开展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工作,同时履行草畜平衡和草场“三牧”监督职责。
(十一)本苏木镇范围内流转草牧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草牧场流转监管小组审核,经嘎查委员会同意,报苏木镇草原监督管理站备案。
(十二)本旗市区内跨苏木流转草牧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嘎查委员会审核,经嘎查牧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报苏木镇草原监督管理站备案。
(十三)因地制宜确定草牧场流转期限。流转期限根据不同流转形式确定,原则上宜长不宜短。本嘎查范围内且期限在1年以下流转的草牧场,可以不履行审批手续,但需向嘎查草牧场监管小组备案。
(十四)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具体流转费用及结算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四、提高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旗县市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分别设立草牧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草原监督管理站设立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每个嘎查村草牧场土地监管小组确定具体信息员,及时向苏木乡镇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六)旗县市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要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全面掌握草牧场土地流转动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注意研究草牧场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流转草牧场土地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制度。
(十七)旗县市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要建立草牧场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纠正。
(十八)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开展草牧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

二○○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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