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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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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六政办〔2010〕10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31生效日期:1900-01-01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安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切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清理涉企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规范和纠正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杜绝各种摊派行为,探索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集中解决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治理重点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1.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的坚决予以降低。  
  2.治理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对下列收费一律予以取消: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
  3.治理规范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收费。各级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规定,对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进行审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取消。
  (二)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对下列行为坚决清理和纠正: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企业捐赠、捐献;无偿借用企业车辆、人员等行为。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税费免减缓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四)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一方面,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公示、登记、收缴及使用管理,强化减轻企业负担情况审计制度。另一方面,从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办事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生产经营的角度,推进行政管理改革,通过整合、并联、下放、取消、上网等措施,再造涉企业务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完成市及县区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工作,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逐级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3379895,传真:3379211,邮箱la_jw@163.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5日至9月30 日)。
  各县区要按照工作方案,梳理各项惠企优惠政策,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于10月1日前报送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将进行抽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严肃查处,逐级追究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12月1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减负专项治理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同时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1月5日前一并报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汇总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和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针对企业税外负担较重、收费管理不够规范、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担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区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注重探索产生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制度上加以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联席会议建立专项治理情况信息交流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编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通报交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有关经验。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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