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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慰烈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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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09〕12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31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慰烈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慰烈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慰烈工程的意见
(市民政局2009年9月)

淮安是革命老区,在各个革命时期,有22000多名烈士长眠于淮安大地,他们有的安葬于县乡烈士陵园内,有的则散葬在乡村田间。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乡镇烈士陵园特别是散葬烈士墓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通知及江苏省“慰烈工程”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实施散葬烈士集中安葬的“慰烈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慰烈工程”的重要意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做好散葬烈士墓的维修改造和集中安葬工作,对于牢记历史、缅怀和告慰先烈、教育后代、凝聚民族精神,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特殊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实施“慰烈工程”政治敏感性很强,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烈士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散葬烈士墓集中安葬工作。
二、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要把“慰烈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结合烈士陵园建设统筹安排,实行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散葬烈士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不漏一墓一人。
三、对散葬烈士墓原则上相对集中安葬到县(区)或乡镇烈士陵园,如因某种原因不能集中的,也要就地修缮、整理保护,有专人看护管理。所有集中安葬或分散安葬的烈士墓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列入当地政府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
四、要签订迁移协议,妥善处理矛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对烈士亲属或后代同意迁移烈士墓的,要签订迁移协议,不同意迁移的则签订不迁协议。要尊重当地风俗,但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尊重烈士亲属或后代的意见,对不愿迁移的允许其烈士墓碑保留原状;尊重历史,原是单个墓迁移后还是单个建墓,原是合葬墓迁移后仍然合葬;严肃碑文,烈士配偶可以与其合葬,但在碑文上不能刻写配偶姓名。原多个无名烈士墓的,可以合葬无名烈士,合刻碑文。按全省“慰烈工程”会议要求要在三年内完成散葬烈士墓集中安葬任务,对在2009年内完成任务的县(区),省里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因此,各地要注重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突出重点,加快实施“慰烈工程”,力争今年内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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