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落实《汕头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长、各区县分管殡改工作的副区县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40分) 按火化率100%的任务指标考核,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 (二)完成殡葬设施建设及理顺殡葬管理体制(11分) 1、完成殡葬设施建设: (1)完成年度火葬场、骨灰楼、公墓建设任务计划(9分,金平、龙湖区不列入)。 ①潮南区火葬场7分(未完成或未投入使用扣5分),镇级骨灰楼规范化管理1分,公益性公共生态墓地的试点1分; ②潮阳区创省等级殡仪馆6分(未完成扣4分),镇级骨灰楼规范化管理1分,骨灰楼建设任务1分; ③澄海区火葬场首期改扩建工程8分(未完成或未投入使用扣5分); ④濠江区完善辖区内9个公益性公墓的美化、绿化建设任务9分(未达标每个扣1分); ⑤南澳县火葬场创省等级殡仪馆8分(未完成扣5分)。 (2)金平、龙湖区规范辖区内陵园、骨灰楼的管理与服务(9分)(不按规定超时停尸、私自运尸,每发现一宗扣1分)。 (3)重视支持殡葬设施建设,地方财政有投入,上级资助经费安排落实到位(2分)。 2、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澄海、潮阳区和南澳县年底前要完成殡仪馆、殡葬管理所等经营实体与行政管理的分设工作(1分)。 (三)骨灰管理(11分) 规范骨灰管理,严格手续,规范程序,管理到位,防止骨灰走漏(11分,每发现走漏1宗扣1分)。 (四)清坟工作(10分) 1、查漏补缺、消灭死角,全面完成“三道两区”旧坟墓的清理整治,确保已清理的旧坟墓不再裸露坟头(5分,每发现坟墓一穴扣1分); 2、巩固提高、防止反复,确保在山林地不出现新坟(5分,每发现1宗扣1分)。 (五)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开展殡葬行风建设(6分) 1、开展殡葬行风建设,优化服务,建立完善的公墓(骨灰楼、陵园)管理制度,群众反映良好(4分); 2、认真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非法公墓(含骨灰楼堂、陵园),没有扩大墓穴面积,生态服务好(2分)。 (六)管理机构(8分) 1、成立区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1分); 2、落实殡改责任,区(县)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居)委级级签订殡改责任书(1分)(发现未签订扣1分); 3、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并积极发挥作用(2分); 4、各级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发挥作用并取得成效(1分); 5、职能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殡葬管理机构和殡仪服务单位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服务态度、设施条件等方面群众反映良好(1分); 6、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分)(每投诉1宗且没有查处结果的扣1分)。 (七)规章制度(2分) 视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给分。 (八)丧葬用品管理(5分) 1、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棺材或纸棺材的单位和摊档(2分); 2、火葬场带棺火化尸体,没有出现违规销售的纸棺(3分)。 (九)殡葬改革宣传、革除丧葬陋习及殡仪服务均等化(7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积极实施殡仪服务均等化(2分); 2、革除丧葬陋习,辖区内无大操大办治丧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3、树文明丧葬新风,大力倡导骨灰海葬,并广为辖区内群众所接受(3分)。 三、考核时间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 四、考核组织工作 由汕头市殡改领导小组组织市直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分成若干个检查组,分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2010年12月由各区县政府组织自查自评,于2011年1月5日前将自查初评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汕头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验收。由汕头市殡改领导小组市直成员单位领导分组对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审查评比。汕头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检查、验收情况,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审查,作出对各区县政府和领导的奖罚决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六、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5分以上、火化率达100%的区县政府,由汕头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考核总分不满80分、火化率不足100%的区县政府,由汕头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区县长和分管副区县长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火化率不足100%的区县政府,由汕头市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给予区县长和分管副区县长黄牌警告; 对连续两年受到市政府黄牌警告的区县政府,按规定要追究区县长、分管副区县长的领导责任;对连续两年受到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市政府及各区县对各镇(街道)的奖惩也依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