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和《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动我市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每年对各区(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潮汕滨海特色的宜居城乡。 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创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创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建立工作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部分考核内容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对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情况占40%、改善情况占60%计算总得分。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专家评判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材料上报。各区(县)政府根据 “创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二)材料审核。“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评分。“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材料以及本部门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区(县)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并详细说明评分理由。 (四)实地考察。“创宜”办公室组织由“创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各区(县)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综合排名。“创宜”办公室汇总综合“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考察组的打分情况,形成各区(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及排名,考核结果经反馈给各区(县)政府听取意见并报请“创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公布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创宜”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络公布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查询意见,各区(县)要及时答复。 第八条 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考核结果排名前2位的区(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区(县),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创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办法 创建实绩 (50分) 1、 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2、 宜居社区指数(5分) 3、 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分) 4、 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分) 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分) 6、 交通便捷指数(5分) 7、 文体设施指数(4分) 8、 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分) 9、 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10、治安维稳指数(4分) 详见“附件l创 建实绩考核指标 解释及评分办法” 组织保障 (20分) 1、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2、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3、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4、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5、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分) 6、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 详见“附件2组 织保障考核指标 解释及评分办法” 公众和专家 满意度 (30分) 1、健康度(6分) 2、舒适度(5分) 3、便捷度(4分) 4、安全度(5分) 详见“附件3公众 问卷调查测评表” 1、环境综合治理(2分) 2、绿色开敞空间(2分) 3、基本公共服务保障(2分) 4、交通便捷(2分) 5、文体设施(1分) 6、建筑节能(1分) 详见“附件4专家 实地考察测评表” 附件1 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一、统计口径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计各项考核指标。 (二)建成区:指市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的与城市有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 二、创建实绩考核评分办法 (一)创建实绩考核指标由十项宜居指数构成,各项指数由若干具体分项指标组成。各具体分项指标由“创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部门)负责打分,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占40%、改善占60%计算得出总得分。 (二)排序打分方法。各具体分项指标排序第1名的区(县),其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分值的100%,第2名为95%,以此类推。例如,考核某区(县)环境综合治理指数的具体分项指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分)”时,如其现状情况排序第1名,改善情况排序第3名,则该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综合得分为:2分(指标分)40%(权重)100%(现状排序) +2分(指标分)60%(权重)90%(改善排序)=1.88分。 (三)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三、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3分)、经济适用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1分)、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完成率(1.5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0.5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市住有所居水平。 2、统计方法:参考《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粤建保字[2009]58号)进行统计、考核。 3、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二)宜居社区指数(5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宜居社区比例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社区的成熟程度。 2、统计办法: 宜居社区:指达到广东省宜居社区考核指标要求的社区占市区全部社区的比例。2010年度考核暂以“六好平安和谐社区”达标比例代替宜居社区比例。 3、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为主,市规划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改善情况。 2、统计方法: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之和。其中,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市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3、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考核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市城管局考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四)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分)、距离公园绿地500米的建成区比例(2分)、森林覆盖率(1分)组成,按建成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绿化建设、开敞空间构建的成效。 2、统计方法: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之比。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之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 距离公园绿地500米的建成区比例: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5公顷)500米范围内的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比例。该指标依据绿地现状分布图计算得出,距离500米以内可到达一个以上公园绿地的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森林覆盖率:指市区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3、责任部门:市城管局为主,市农林局和市规划局配合。 (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2分)、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3分)、每千人拥有病床数(1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乡饮用水、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 2、统计方法: 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为:常规检验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其中管网水质7项指标单独综合计算后,与其他35项指标综合合格率加权。该指标综合反映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状况。 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包括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当地学前教育在园(含学前班)人数(户籍)与当地3—5岁(或4—6岁)幼儿总数(户籍)之比(1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当地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总数之比(1分);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即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总数(户籍,按生源地统计)与当地15—17岁人口总数(户籍)之比(1分)。 每千人拥有病床数:市区常住人口每1千人拥有的医院(含卫生院)病床数量。 3、责任部门:市水务局考核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市卫生局考核每千人拥有病床数;市教育局考核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 (六)交通便捷指数(5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人行道面积(1分)、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1分)、万人公交车线路(1分)、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2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是否具备良好、快捷的交通出行条件。 2、统计方法: 人均人行道面积:指市区人行道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人)。 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指市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的主次干路道路长度(km/k㎡)。 万人公交车线路:城市公交车线路总长度与市区常住人口(万人)之比(km/万人)。 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指市区人口计算的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台/万人)。 3、责任部门:市城管局考核人均人行道面积和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市交通局考核万人公交车线路和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 (七)文体设施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万人人均文化场馆建筑面积(2分)、万人人均体育设施用地面积(2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文化体育设施改善的进展。 2、统计方法: 万人文化场馆建筑面积:指市区内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电影院、博物馆建筑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 万人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指市区开展体育活动场地和体育建筑(不包括借用公园等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 3、责任部门:市文广新局考核人均文化场馆建筑面积,市体育局考核人均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八)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1分)、节能目标完成率(1分)、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1分)、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的状况。 2、统计方法: 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计算。 节能目标完成率:根据考核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值以及完成值,计算完成率。 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根据考核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值以及完成值,计算完成率。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市区城镇建设用地与市区城镇常住人口之比。评分采取对指标现状值与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之间的差量进行逆向排序打分。 3、责任部门:市建设局考核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考核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市经贸局考核节能目标完成率;市环保局考核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 (九)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0.8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市居民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程度。 2、统计方法: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养老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医疗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失业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生育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工伤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3、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 (十)治安维稳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2分)、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覆盖率(2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状况。 2、统计方法: 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指市区考核年度内发生刑事案件数与市区常住人口(万人)之比。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覆盖率:设立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街镇占市区全部街镇的比例;设立村居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的社区占市区全部社区的比例。 3、责任部门:市公安局考核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会同市综治办、市信访局考核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覆盖率。 附件2 组织保障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考核指标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一)考核标准:1、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党委、政府把宜居城乡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0.5分);2、建立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机构并正常运作(0.5分);3、开展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的绩效考核工作(1分)。 (二)责任部门:“创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核指标二: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一)考核标准:1、制订创建工作计划,工作总体目标和各年度阶段性目标明确(0.5分);2、向社会公布年度民生工程,接受公众监督(0.5分);3、立足本区(县)实际,提出实施民生工程和开展创建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具体措施(0.5分);4、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得到落实,民生改善成效明显(1.5分)。 (二)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考核指标三: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一)考核标准:1、安排资金用于宜居城乡规划、建设(3分);2、安排创建宜居城乡的必要工作经费(1分)。 (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考核指标四: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一)考核标准:1、主要新闻媒体设有创建宜居城乡的专题或专栏(0.5分);2、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的公益性广告(0.5分);3、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宜居城乡创建内容(1分);4、不定期举办“宜居城乡建设”主题宣传活动(1分)。 (二)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城管局、民政局配合。 考核指标五: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分) (一)考核标准:1、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1分);2、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1分);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区已编和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1分);4、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有效运作(1分)。 (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第1项,市规划局负责第2、3、4项。 考核指标六: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 (一)考核标准:1、政府制定推动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建设的工作计划(0.5分);2、明确本区(县)村镇建设年度目标,出台政策、制度、资金保障措施(1分);3、积极开展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建设试点工作(1分);4、按照《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考核指标(2009—2012)》要求,每年推荐一批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名单(1.5分)。 (二)责任部门:市“创宜”办牵头,市规划局、农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3 公众问卷调查测评表 调查内容 测评指标 非常满意 ( 满分 ) 比较满意 ( 满分× 0.8) 一般 ( 满分× 0.4) 不满意 ( 满分× 0.2) 非常不满意 (0 分 ) 综合得分 健康度 (6 分 )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改善满意度 (1 分 ) 水污染治理状况改善满意度 (2 分 ) 垃圾收集和清理状况改善满意度 (1 分 ) 噪声环境质量状况改善满意度 (1 分 ) 生活压力减轻状况满意度 (1 分 ) 舒适度 (5 分 ) 住房条件改善满意度 (2 分 ) 公园建设和街道绿化状况改善满意度 (2 分 ) 对城市特色的认可度 (1 分 ) 便捷度 (4 分 ) 社区活动场所状况改善满意度 (1 分 ) 文体设施利用及活动开展情况满意度 (1 分 ) 乘坐公交出行的便利程度的改善满意度 (2 分 ) 安全度 (5 分 ) 社会治安状况改善满意度 (3 分 ) 社会避难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状况改善满意度 (2 分 ) 注:调查测评样本不少于 500 份。 附件4 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 测评内容 评分点 评分标准 地点 评分 平均 得分 A ( 满分 ) B ( 满分× 0.6) C (0 分 ) 环境综 合治理 (2 分 ) l 、河涌环境卫生 (1 分 ) 随机抽查 2 处 1) 水体清澈,河面无漂浮物 (0.4 分 ) 水体清澈且河面基本无漂浮物为 A ;水体有少量混浊或河面有少许漂浮物为 B ;水体混浊或漂浮物较多为 C 。 2) 水体无异味 (0.3 分 ) 基本无异味为 A ;有少量异味为 B ;异味较重为 C 。 3) 岸边无暴露性垃圾杂物 (0.3 分 ) 基本无垃圾杂物为 A ;有少量垃圾杂物为 B ;垃圾杂物较多为 C 。 2 、街巷环境卫生 (1 分 ) 随机抽查新建城区街巷 l 处、老城区街巷 l 处 ( 街巷是指社区的道路 ) 1) 街巷两侧每隔 200 -400 米 设有垃圾箱(0.4 分 ) 垃圾箱设置符合规范为 A ;垃圾箱设置少于规范为 B ;无垃圾箱为 C 。 2) 无暴露性垃圾杂物 (0.3 分 ) 基本无垃圾杂物为 A ;有少量垃圾杂物为 B :垃圾杂物较多为 C 。 3) 路面无污水横流 (0.3 分 ) 基本无污水为 A ;有少量污水为 B ;污水较多为 C 。 绿色开敞空间 (2 分 ) 3 、公园建设情况 (1 分 ) 随机抽查 2 处 1) 植物搭配较好,长势良好 (0.4 分 ) 植物搭配较好且修剪管理较好为 A ;植物搭配较好但修剪管理不及时为 B ;植物选择单调为 c 。 2) 无污物、垃圾胡乱丢弃现象 (0.3 分 ) 垃圾箱外基本无污物、垃圾为 A ;有少量污物、垃圾为 B ;污物、垃圾较多为 C 。 3) 设置有一定数量的休闲设施,无破损毁坏 (0.3 分 ) 休闲设施完善且维护较好为 A ;休闲设施完善但有少量损坏为 B ;休闲设施不足或损坏严重为 C 。 4 、街道绿化情况 (1 分 ) 随机抽查 2 处 1) 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 (0.3 分 ) 沿街单位大多实施拆墙透绿为 A ;部分沿街单位未实施拆墙透绿为 B ;大多数沿街单位未实施拆墙透绿为 C 。 2) 行道树树冠遮阴效果较好 (0.4 分 ) 行道树基本无缺株且树冠遮阴效果好为 A ;行道树基本无缺株但树冠遮阴效果差为 B ;行道树缺株较多为 C 。 3) 绿化带内无裸土、无垃圾、树枝上无悬挂杂物 (0.3 分 ) 基本无裸土、垃圾、杂物为 A ;有少量裸土、垃圾、杂物为 B ;裸土、垃圾、杂物较多为 C 。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2 分 ) 5 、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配套 (2 分 ) 随机抽查老城区 1 个社区,新区 1 个社区 1) 社区 500 米 范围内拥有小学 (0.7 分 ) 有小学且设施齐全为 A ;有小学但设施不齐全为 B ;没有小学为 C 。 2) 社区 1000 米 范围内拥有初中 (0.7 分 ) 有中学且设施齐全为 A ;有中学但设施不齐全为 B ;没有中学为 C 。 3) 社区内拥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0.6 分 ) 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且设备齐全为 A ;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设各不齐全为 B ;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 C 。 交通便捷保障 (2 分 ) 6 、主次干道设施 (1 分 ) 随机抽查 2 处 1) 道路名称标示、公共图形标志规范,信号灯完善,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0.2 分 ) 各类设施完善、符合标准且维护较好为 A ;有少量损坏为 B ;设施不完善或损坏严重为 C. 2)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道板、护拦等设施完好 (0.4 分 ) 无侵占道路现象且设施完好为 A ;无侵占道路现象但设施有少量损坏为 B ;有侵占道路现象或者设施损坏严重为 C 。 3) 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0.4 分 ) 路面及排水设施符合要求且无坑洼积水为 A ;路面及排水设施基本符合要求但有少量坑洼积水为 B :路面及排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为 C 。 7 、公交运行 (1 分 ) 随机抽查 2 处 1) 公交站点设施完善,使用方便 (0.4 分 ) 站点设施完善且使用方便为 A ;站点设施完善、使用方便但有少量损坏为 B ;站点设施不完善或者使用不便为 C 。 2) 车辆停靠安全规范 (0.3 分 ) 随机抽查 15 分钟,所有车辆停靠安全规范为 A :少量车辆不安全规范为 B ;较多车辆停靠不安全规范为 C 。 3) 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 (0.3 分 ) 随机抽查 15 分钟,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为 A ;存在少量争抢客源现象为 B ;有非法营运车辆或者争抢客源现象严重为 c 。 文体设施 (1 分 ) 8 、社区文体设施配套 (1 分 ) 随机抽查老城区 1 个社区,新区 1 个社区 1) 社区 1000 米 范围内拥有开放的体育设施 (0.5 分 ) 有体育设施且运行维护较好为 A ;有体育设施但运行维护较差为 B ;没有体育设施为 C 。 2) 社区内拥有免费开放的文化设施 (0.5 分 ) 有文化设施且运行维护较好为 A ;有文化设施但运行维护较好为 B ;没有文化设施为 C 。 建筑节能 (1 分 ) 9 、建筑节能情况 (1 分 ) 随机抽查 3 处新建建筑。 城市建筑 ( 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 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1 分 ) 抽查 l 处新建社区居民建筑、 2 处新建公共建筑。全部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 A ;部分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 B :基本没有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