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七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发〔2009〕13号),设立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拟定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监督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科 研究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三科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民爆器材、农业机械、消防、学校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执法监察科(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1名),执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执法监察支队队长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行政编制1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单列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