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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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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0〕9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4号)精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流动人口已达38.5万人,占总人口的12.8%,人口迁移总量大、分布区域广、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多、计划生育跟踪服务管理难、违法生育比例高,已成为影响全市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少数地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人员不落实、保障不到位;少数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不大,流出地与流入地经常性的沟通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区域“一盘棋”格局尚未形成等,与当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研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农民工联席会议、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地人口计生党政领导线、相关部门线、人口计生部门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其中,加大考核权重,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扎实开展。

  三、部门协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公安、民政、社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相关证照时,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和相关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统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势,积极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四、健全网络,夯实基础。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工作机构负责人;屈家岭管理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落实专(兼)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社区)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商(市)场,按照人均管理200?300套出租屋或300?500人的标准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信息员)。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的作用,探索“企业建协会、法人当会长、服务加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做到全方位、广覆盖,不留盲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五、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级负担、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经费、免费服务经费和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落实。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结账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在流入地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实行双向互评、责任共担。要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加强问责,坚决遏制违法生育反弹势头。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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