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双基”建设,不断夯实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市统计工作整体上台阶、上水平,现将《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统计调查单位为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类行政、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产业园区。 一、统计登记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单位在批准或决定成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进行年检。 2、统计调查单位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报统计报表。 3、统计调查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机构 4、统计机构指统计调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部门。 5、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村(居)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类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及其职责 6、各统计调查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7、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为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设施,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8、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应依法指导和督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建立和健全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和中短期统计工作规划,并督查其执行实施情况。 9、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 四、统计人员及其职责 10、各统计调查单位应设立统计员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 11、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各类统计法制及业务培训。网上直报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 12、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并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13、统计人员应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上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14、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和其他统计工作制度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 15、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 16、统计人员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原始数据记录制度 17、原始记录是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本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过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本单位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18、原始记录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相适应;二是与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相适应;三是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19、设置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应包括:确定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记录时间和填报方式等。 20、原始记录要规范传递并按标准填写。 六、统计台账制度 21、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台账是把原始记录、各类资料等所反映的各种状况,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求,进一步加工整理的一种汇总和积累资料的账册,是单位统计报表计算填报的基础资料。统计台账应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可采取纸介质或电子版形式。 22、根据现行专业统计制度,设置相应的台账。 23、台账管理要规范。统计台账及其指标设置、登录要规范。单位统计台账要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列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七、统计报表工作 24、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统计法》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25、新成立或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各类组织,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和星级住宿企业,在正式开展工作,投产或达到规模时应于次月主动向当地统计机构申报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不及时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26、纸质统计报表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单位名称与印章必须齐全一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并签名,统计资料报告期和填报日期必须正确填写。 27、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报出后,如自行发现差错或由统计机构审核后发现差错,应立即进行更正,如在当月来不及更正,应在下月进行更正并填写附报说明。网上直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更正。 八、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28、统计调查单位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误差应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报,按规定进行更正。 29、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范围: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统计台账。 30、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⑴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码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⑵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和报表规定;⑶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⑷同一指标在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中是否一致;⑸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资料、数据是否衔接;(6)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⑺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⑻统计台账的登录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九、统计数据管理与开发应用 31、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交接制度。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32、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全市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 34、认真搞好统计数据开发服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定期撰写进度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信息,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上级统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有情况有数据的统计资料和综合统计分析。及时编辑、印刷统计资料。? 十、统计信息化、法制化建设 35、统计调查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它保障设备,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单位实行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填报,各单位必须按网络系统规定组织实施,统计人员必须按业务要求规范操作,并确保网络运行。 36、统计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和统计普法教育,并在本单位开展统计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