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立法工作总目标,十五大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清理,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废止和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需要据此进行清理,这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利于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建设“两宜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通过清理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第16号、第18号主席令,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要把规章的集中清理与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既要对照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时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清理中一并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过清理,没有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1. 规章。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其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一并予以处理。 2.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任务分工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出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及相关规章的清理意见。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 4.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以上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5.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级有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清理工作,组织专门清理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办《通知》及自治区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积裕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 勇 市政府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 杨宏伟 市委副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 杨军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法制办主任 成 员:牛海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魏宁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相梅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兴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维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谢金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屈彦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德升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许怀祥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胡福秀 市农牧局党委副书记 尚志勇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张 魁 市卫生局调研员 谢继忠 市城管局副局长 魏 鹏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雷 聪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清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公室主任杨军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本部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清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领导本部门清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清理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11月上旬完成。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机构,印发清理工作通知,对全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将有关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登载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征求清理建议。 (二)清理阶段。(7月10日—9月30日) 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7月底以前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公布阶段。(10月8日—11月1日)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报刊等媒体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报告阶段。(11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 史化平 6889215 王红燕 沈丽颖 6889213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