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夯实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基础,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把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切实将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统计工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开展工作。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将县(市)区统计局纳入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以有效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统计工作。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政治上过硬、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应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统计人员力量,确保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市)区要重视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特别是目前仍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加快进度,尽快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要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在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我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不断深化统计改革 (一)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我市跨越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进一步加强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健全条块结合、分工科学、高效运作的统计服务体系,及时反映各行业发展进度,强化统计跟踪监测的服务实效。要借助外力,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各院校等专业资源力量,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的解读分析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驾驭导向能力,推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等各项措施实施情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要通盘考虑、认真量化重点经济指标,在绩效评估指标设定上突出行业导向性,不断优化绩效评估模式,切实加强统计监管力度。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的科学性,以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二)创新统计服务方式。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按照“高站位、勤思考、多研究、善参谋”的要求,准确把握并如实反映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态势,加快构建和完善信息可靠、内容丰富、方式多样、便捷适用的统计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从事后统计向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统计并重拓展、从重经济统计向经济社会全方位统计并重拓展、从侧重提供数据信息向提供数据、深度分析并重拓展;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监测和预警能力,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要着力提升统计工作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发布相关的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下级政府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强化统计联动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高系统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统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加强政府统计对部门统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支持。特别在服务业统计和节能统计方面,要完善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工作机制,实现政府综合统计数据与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有效衔接。 三、增强统计保障能力 (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实现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联网。各乡(镇)街道要尽快配备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以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以单位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向市级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资料,以便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经费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将周期性普查和常年性专项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等待遇。各级地方政府额外增加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向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一)加强基层统计。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实体性的统计站,核定统计专用编制1至2名,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编制收归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派出管理。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考核聘任。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需事先征得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改善统计工作办公条件,尽快配齐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要继续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确定村(居)统计员,建立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并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按照《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及时、规范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部门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加强对本行业的统计与审核并对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政府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要按照统计工作的整体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拓展统计范围,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部门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需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做到资料完整,信息共享。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强化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模范带头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置统计执法机构,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队伍。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以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统计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要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决定,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三)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广泛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新修订的《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统计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方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适时对各类典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揭示统计违法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效果,有效强化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