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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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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10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11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推动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中之重,对于提高我市经济整体素质,促进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增加财源,推进城市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是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快速提升,加快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剥离工作有效开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以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专业分工为目标,以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剥离非核心业务,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体系,使内部服务资源走上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轨道,加快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依法实施。在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前提下,加强政府推动指导,依法剥离企业非核心业务,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立足企业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界定剥离范围。

3.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剥离一家、成功一家”的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剥离工作。

4.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要注重加强对剥离后主体企业的整合培育与发展提升,又要注重加强对剥离后新设立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达到剥离后主体企业做专做强、新设立企业整合发展的“双赢”效果。

三、主要内容

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要抓住重点、把握关键,挖掘存量、培育增量,大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剥离现代物流业务。对现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要引导其组建专门的物流公司,或与现有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二)剥离核算商业企业经营收入。大型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柜台)租赁费、广告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三)剥离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对有建筑安装、设备维护、售后服务等配套业务较多的工业企业,引导其组建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公司。

(四)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于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单独剥离出来,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五)剥离后勤保障服务。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租赁、维修、餐饮、绿化、医疗卫生、幼儿教育、物业管理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服务公司,既盘活企业资产,又增加社会就业。

对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体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的积极性,对剥离企业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营业场所、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补助。

(三)强化对改制剥离后新办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新办企业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四)各类担保机构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资金支持。

(五)改制剥离后所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改制剥离后新设服务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七)对改制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八)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费用,各级财政可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新上大型服务业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倾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

(十)对改制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应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市政府已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联合办公,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坚持分类指导,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负责制定全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市统计局负责汇总整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和预测。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该项工作影响到的财政利益问题,落实涉及财政的各项扶持政策,并给予经费保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剥离企业工商登记等工作。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省煤监局鲁南分局等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由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以限时办结等方式向剥离非核心业务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进一步简化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按照市里的部署要求,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所辖区域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市里将把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年度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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