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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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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10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15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0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

实施意见

枣庄市煤炭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各煤炭企业集团要明确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有一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同时必须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3名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二)各煤矿要根据矿井规模,合理配备矿级领导班子成员,绝不能因下井带班而突击提拔副矿长、矿长助理。凡新任命的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经省、市煤炭监管部门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后方可担任。

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一)煤炭企业集团、煤矿要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制度要明确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次数和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其中每月下井、带班次数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部(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分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必须保证矿井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煤炭企业集团、煤矿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应当报当地煤炭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三、明确下井带班领导职责

(一)煤矿下井带班领导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领导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煤矿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除带班矿领导外,其他有关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盯岗,确保安全生产。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各煤矿要确定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地点,设置井下交接班记录簿。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煤矿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领导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信息登记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三)加强企业内部考核。各煤炭企业集团、各煤矿要制订矿领导每月轮流下井带班工作计划,每月对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其经济收入、职级晋升等挂钩,严格兑现奖惩。每月5日前,将上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汇总报上级煤炭监管部门。

五、加强职工监督与舆论监督

(一)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和公示制度。各煤矿要在井口显著位置公布当班下井带班领导姓名,每月月初要将上月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完成情况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煤炭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情况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六、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煤炭企业集团、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炭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驻矿安监站安检人员要把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每天重点检查内容,及时跟进检查,对煤矿定期考核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二)将煤炭企业集团、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挂钩,加强监督考核。每月10日前,各区(市)煤炭局要将上月所属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下井个数及带班次数进行通报。市煤炭局每季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全市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煤矿,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下井带班的煤矿,煤炭监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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