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 [2010] 8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

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3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周赛保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光生、州综治办主任陈耀朗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州委宣传部、州委组织部、州综治办、州公安局、州住房和建设局、州人口计生委、州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农业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地税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由州公安局副局长彭元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阳明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州公安局、州人口计生委、州住房和建设局、州地税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其他州直有关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各县市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调落实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调研总结推介各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州综治办:负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州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州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人才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底数,作好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在流动人口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社区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检查,委托乡镇、街道与出租房屋主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建共享;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受理流动人口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州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制定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房屋出租人义务,强化房屋出租人责任;澄清出租房屋底数,建立全州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指导成建制施工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工地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指导县市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州人口计生委:将基层计生工作资源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督促相关部门将工作中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日常信息通报制度,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州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督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口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对流动人口中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督促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州教育局: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关爱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督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落到实处。

州司法局:以流动人口、出租屋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理;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务工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减少漏管失控。

州民政局: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建设,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社区,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清查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好城区街道名称和居民门牌号码工作。

州卫生局: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和艾滋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州农业局: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外出劳动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农村外出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组织、指导农村劳动力向农村二、三产业转移。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为外来经商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企业登记资料和工商业务咨询。

州财政局:积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州地税局:加强出租房屋税费征缴工作,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代征出租房屋税收工作。

三、服务和管理机构

(一)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中心(站)。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全州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城区各社区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社区(村委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二)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中心(站)的具体工作任务:

1、受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工作,受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备案工作;

2、采集、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

3、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服务;

4、开展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5、调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6、协助地税、建设(房管)等部门代收、代征相关税费;

7、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三)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经费。全州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城区社区常住人口少于5000人配备一名、超过5000人加配一名的要求配备专职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可从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中调剂,其工资待遇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要按照实有人口,确定相应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州、县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应有专门经费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其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二)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公平对待、正确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与流入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切实解决居住、生活、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侵害流动人口利益的问题,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降低被侵害几率。

(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环境下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这类犯罪上升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五)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以房管人”。要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出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洗浴场所、网吧等区域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出租户主的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报告,配合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公安、工商、教育、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八)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以加强居住证管理、房屋租用管理、用工管理为手段,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用人、用工者(单位)的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要积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街道监督”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

(九)各级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下级相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督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是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这项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研究,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办好试点。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办好试点,摸索出适宜本县市开展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责任制,调动工作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服务管理。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2号)精神,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五)认真澄清底数,切实搞好发证。各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清理工作和居住证发放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工作情况每季度定期报州流口办(联系电话:8713147)。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5年第4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