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地名管理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国内国际交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升我州地名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州地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程序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名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地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地名管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地名管理范围为全州内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如下: (一)路(含高架道路)、街、巷名称; (二)居民住宅区名称; (三)区片名称(含广场、绿地、街头公园等开放式公共场所); (四)桥梁名称(含人行天桥、立交桥等); (五)隧道名称(含地下通道、河流隧道等); (六)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高层建筑名称; (七)游览地、风景区、纪念地名称; (八)河流、湖泊等名称; (九)其他地名。 地名管理工作的重点为城市新老城区及各乡镇政府驻地道路、居民住宅区规划名称的申报命(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三、地名命(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道路名称。城市新老城区主次干道名称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公路名称由县级交通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区小街小巷名称由各社区(居委会)申报,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二)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城区新建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建筑群、高层建筑和区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立项前按相关规定报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初审,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住宅区名称,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桥梁、隧道名称。主要桥梁、隧道的名称由交通部门根据其设计功能、规模和地域特点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它地名。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及风景区、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在征求其上级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地名经民政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即为标准地名,各申报单位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地名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县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为地名标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地名标志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地名规划;审核、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地名档案;建立与管理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设置国道、省道、风景区沿线乡镇、行政村的地名标志。 (二)发改部门: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时对涉及到需命名的,会同民政部门按地名标准名称要求初审项目名称,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申报。 (三)财政部门:负责地名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检查、审核地名经费的收支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四)公安机关:按国家标准编制楼幢牌、门牌,依法处理毁坏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区主次道路、住宅区及高大建筑物名称申报工作;负责城区街道、巷的地名标志设置和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督促开发商按标准住宅区名称设置楼幢牌;按标准住宅区名称办理房产证。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桥梁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工作。 (七)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和湖泊等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工作。 (八)旅游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的名称命(更)名申报工作。 五、地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一)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名工作作为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统一规划,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资金,按时完成任务。 (二)街巷命名要科学论证,做到街巷命名既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又富有时代性;既响亮易记,又有健康向上的特征。 (三)全州地名管理工作的任务。今明两年,我州境内完成城镇新区街巷命名、路牌设置和门牌号码发放工作。2010年,完成街巷命名清理整顿工作,没有名称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建筑物要及时予以命名,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要重新审批,对名不符实或寓意不佳的要予以更名,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完成本辖区地名规划。2011年,根据已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地名完成本辖区街、路、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地名标志要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的标准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要予以更换;完成楼门牌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无楼门牌的要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的标准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楼门牌要予以更换。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