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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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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0〕122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2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 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1.2.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5 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应对全市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1.2 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水城军分区参谋长、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 市森防指的主要职责:配合市应急委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较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较大森林火灾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市(州、地)森防指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森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森防办主要职责:负责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森防指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市应急委和市森防指决定;联系省林业厅森林防火办、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指导县级森防指工作;负责全市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森林防火专家咨询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1.6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火灾扑救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生的转移等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监察督促下级监察部门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追究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人资社保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
  市卫生局: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森林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
  中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负责组织保险人员赶赴火灾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理赔。
  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驻市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市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门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驻市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市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门、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森林火险、火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
  3.1.1 各地要充分利用卫星、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较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或通知)事发地县级森防办。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森防办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到市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需向市应急办和省林业厅报告的重大信息,市森防办在接报告1小时内上报。
  3.1.2 市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研判全市各地森林火灾、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森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3 市森防指要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充分利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和“市森林防火计算机辅助指挥决策系统”的平台和资源,提高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报送速度和扑救指挥的快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
  3.2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卫星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及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森防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森防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县(特区、区)森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灾害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及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2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森防办。上级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森防指和应急办;及时将本级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2.2 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市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2.3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森防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较大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森防指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4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4.2.5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较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森防指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市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省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决定,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省林业厅报告,请求协助本市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5 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现场指挥部向市森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防指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5.2 火案查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后,市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5.3 调查和总结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森防指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市应急委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省林业厅。
  6.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3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各地森林消防专业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县和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市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由现场指挥部和当地森防指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各级森防办、森林消防专业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野钟黑叶猴自然保护区、玉舍国家级森林公园、4个国有林场以及重点人工造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等重点火险区平时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水泵等,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省林业厅支援。义务森林消防队的工具就地调剂解决。
  6.2 通信联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指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市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县、特区、区的相互联系。
  6.3 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经信、民政、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6.4 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7.宣传、培训和演习
  由市森防指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8.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市森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预警级别标准
  2.森林火灾灾害级别标准
  3.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常用联络电话
  附件1: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标准
  附件2:
  森林火灾灾害级别标准
  附件3: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应急常用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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