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8〕1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及时掌握我省手足口病的疫情动态,了解手足口病的流行特点和流行趋势。有效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流行,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 (试 行)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肠道病毒71型(EV71)和A组柯萨奇病毒(CoxA)、埃可病毒(Echo)等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肠道病毒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途径复杂、传播速度快,在短时间内可造成较大范围的流行,疫情控制难度大。为掌握我省手足口病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流行,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特制订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 一、 监测目的 1、掌握我省手足口病的流行规律、流行特点; 2、掌握我省手足口病病原分布特征、发病趋势及健康人群肠道病毒携带情况。 二、监测相关定义 1、临床诊断病例 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流行病学史有助于诊断。 重症病例:1.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2.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2、实验室诊断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实验室诊断病例 (1)病毒分离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肠道病毒。 (2)血清学检验 病人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3)核酸检验 自病人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 3、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一般是指在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的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连续3天内有2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自然村寨(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4、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病例发病前2天至发病后7天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下列成员中的儿童:家庭成员、同宿舍成员、同班级成员、共同就餐人员、共同玩耍人员等;或有其它流行病学联系的儿童。 三、监测点的选择 根据我省近几年手足口病的流行情况、发病水平以及人口、地理分布的情况,选择南昌市东湖区、赣州市章贡区、九江市浔阳区为省级监测点;监测点辖区内的江西省儿童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哨点监测医院。 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立设区市级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 四、监测对象 重症病例以及聚集性疫情;哨点医院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健康对照人群。 五、监测时间 全省常规监测(包括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重症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调查与实验室监测):全年开展。 监测点监测:哨点医院监测每年的3~10月份开展;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对照人群病原携带情况监测每年的4月和7月开展。 六、监测内容 (一)全省常规监测: 1、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自2008年5月2日起,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上述诊断标准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病例分“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两类。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则在报告卡片“备注”栏内注明肠道病毒的具体型别,如为重症病例亦应在“备注”中注明“重症”。如果发现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话报告。 2、重症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与调查 发现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时,应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一是采集相关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明确病原并进行分型鉴定;二是收集临床资料,以了解不同型别肠道病毒的致病性、毒力、所致疾病临床类型及救治等;三是阐明本次流行/暴发的传播方式及感染的危险因素等,以便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四是评价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的有效性。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应根据调查目的不同而进行专门设计。 在同一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或局部地区发生手足口病流行或暴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接到聚集性疫情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了解人群发病、居住环境、密切接触者以及人口流动等影响因素的情况,掌握流行特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监测范围和时限,开展主动监测工作,定期到发生疫情的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发现漏报病例,及时补报,并追踪调查。督促指导发生疫情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晨检工作,每日对学生因病缺课或学生到医疗机构集中就诊情况进行记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到辖区托幼机构、学校检查晨检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聚集性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个案表、调查报告以传真和电子版形式逐级上报。 3、实验室监测 对聚集性病例和重症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按照《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的要求采集有效标本。县区疾控中心采集的标本及时送设区市疾控中心做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和患者血清由设区市疾控中心及时送省疾控中心做进一步复核和病毒分离。出现重症病例或较大聚集疫情时采集的患者标本应一式两份,一份送往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另一份立即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及检测工作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监测点监测 1、常规监测 包括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重症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的监测、调查与实验室监测等,具体监测内容同全省常规监测一致。 2、哨点医院监测 ①病例调查及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各监测点每周由哨点监测医院负责采集2~3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相关标本,若哨点监测医院每周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数达不到2例,可采集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的标本。各监测点疾控中心要根据《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进行采样。采集的标本包括临床诊断病例的疱疹液、咽拭子、粪便、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并发神经系统疾病的病例尽量采集脑脊液标本。采样后要详细填写采样登记表(附表1)。哨点监测医院采集的样本由监测点疾控中心送设区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②标本检测: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点标本的实验室核酸检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特异性核酸。设区市疾控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进一步复核和病毒分离,同时上送收集到的患者血清样本。 ③结果鉴定和上报:各监测点设区市疾控中心于次月10日前,将已完成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一览表(附表2)电子版上传至省疾控中心传防所。 ④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反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将复核和病毒分离检测结果反馈到监测点。 3、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对照人群监测 选择典型病例所在的托幼机构、或所在村,以新发病例密切接触者为采样对象,采集单份粪便和咽拭子标本。另外亦选择病例发病所在村(居委会)的临近无病例的村(居委会)或托幼机构的0~5岁的儿童作为健康对照人群进行采样。 各监测点在每年的4月和7月开展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对照人群监测。每个监测月份采集25名密切接触者和25名健康对照人群的咽拭子和粪便标本。标本采集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各监测点疾控中心采样后详细填写附件3,并将标本送设区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设区市疾控中心于次月将监测结果(附件4)上报并将阳性标本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进一步复核和病毒分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将监测结果反馈。 七、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厅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监测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监测工作,建立手足口病检测实验室,提供所需的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定并完善全省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各地送检阳性标本进行复核和病毒分离。 (3)开展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4)指导、参与手足口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全省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每年对全省手足口病的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2、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有效组织实施本市的常规监测工作,定期对本市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与评价。 (2)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症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的调查处置和样本的收集、送检及检测工作;设有监测点的设区市疾控中心要负责监测点送检标本的检测和有关标本的上送,并收集整理相关监测资料,以周报形式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负责培训下级单位业务人员,指导、参与聚集性疫情的调查。 (4)定期对疫情资料、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每年对辖区内手足口病的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3、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逐项落实各项监测工作。 (2)接受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培训与指导,规范各项监测工作。 (3)负责开展个案调查、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标本收集与转运,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 (4)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 4、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除要开展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所有工作外,还应组织实施辖区内哨点医院监测、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对照人群的监测工作,负责每周标本的收集和送检工作。并收集常规疫情监测、哨点医院监测、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对照人群监测以及暴发疫情资料,及时上送设区市疾控中心。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负责标本采集、送检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手足口病相关业务培训。 哨点监测医院除以上职责外,还应在每年的3~10月份,每周收集2-3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相关标本。 附表:1、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健康人群标本采集登记表 2、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健康人群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附表1 市 年 月/周手足口病临床病例/健康人群标本采集登记表 人群类别:临床诊断病例: 健康对照人群: 密切接触者: 编号 姓 名 家长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散居/入托/学校 发病 日期 临床症状 采样日期 标本类型 发热 疱疹 脑炎 咽拭子 粪便 疱疹液 血液 脑脊液 备注:1、各级医院、疾控中心必须详细填写“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一栏,以便病人后续追踪。 2、哨点监测医院及其它医院采集病例标本时,在人群类别中“临床诊断病例”一栏填写采样人数,并详细填写病人资料。 3、监测点疾控中心在监测月份,根据哨点医院采样患者的情况对密切接触者及健康对照人群采样,同时在人群类别中“健康对照人群”或“密切接触者”一栏填写采样人数,表内除“发病日期”、“临床症状”两栏外均要详细填写,同时要求疾控中心分表填写两类监测人群的监测资料。 采样单位: 采样人: 填表时间: 附表2 市 年 月/周手足口病临床病例/健康人群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标本类型 临床诊断 发病 日期 采样 日期 检测 日期 实验结果 轻型 重型 RT-PCR RD HEp-2 中和抗体滴度 人群类别:临床诊断病例: 健康对照人群: 密切接触者: 备注:1、设有监测点的设区市疾控中心根据监测的人群类别,分表填写该表,并要求在人群类别一栏中填写采样人数。检测单位详细填写该表,如监测对象为健康对照人群和密切接触者,则不需填写“临床诊断” 和“发病日期”一栏。同时按方案要求上报省疾控中心,送阳性标本复核。 2、其他设区市疾控中心只要在人群类别的“临床诊断病例”一栏填写采样人数,并填写病人资料及检测结果,上报省疾控中心,同时送阳性标本复核。 报告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