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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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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教发[ 2007 ] 28 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5-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教发[ 2007 ] 28 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要求,,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据调查,全省进城务工农民达1300万人次,农村留守儿童120万人左右。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它关系到我省义务教育的巩固与提高。留守儿童是最易辍学的群体,控流保学首先要做好留守儿童工作;二是它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其道德行为和心理往往出现异常,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影响,妨碍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我们特别关爱;三是它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提高民族素质,加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湖南的大局出发,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专题部署,切实抓好。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按标准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的交流,逐渐缩小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及办学水平的差距。要突出抓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努力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校寄读的食宿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有关管理办法,为留守儿童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良好环境。

依法明确家长责任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和学校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明确家长作为子女第一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农民在进城务工时,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务工而将孩子留在农村的,要指定法定监护人,并经常与所在的学校保持联系。要在全社会形成“养子不教,父母之过”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区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享受城镇学生同等待遇,尽可能照顾和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随父母一道生活、学习,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

加大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救助力度,确保他们不因贫辍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寄宿费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学校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备案制度,通过设制“联系卡”等办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要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开展非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互助互学,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要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制度,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开展儿童教育方法、关心爱护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护人教育和管理留守儿童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定期亲情交流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交流与沟通的“绿色通道”,通过开设亲情专用电话或电子信箱等方式,让学生家长与孩子定期保持联系。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学校要在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建立留守儿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采取救助处理措施,并尽快告知监护人和在外务工的家长,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的科学性,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管理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动员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把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作为教育科研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农村中小学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要及时推广地方和学校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当前,各地要在总揽教育全局工作的前提下,特别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一是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切实转变教学方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爱好和特长,避免留守儿童因厌学而辍学;二是认真开设好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使学生经过学习训练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增强他们建设家乡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切实开展好课外教育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要通过举行文艺、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欢乐和睦、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学习、成长;四是认真开设好湖南地方文化常识、生命与健康常识课程,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导和训练。要特别重视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化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

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当地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社区密切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各农村学校要争取农村村、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要积极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管理资源,开展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关爱。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订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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