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院)、幼儿园: 现将山东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的具体要求,迅速就本单位食堂及学生营养奶的使用情况展开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对本单位食堂及学生营养奶的管理,严格控制进货渠道,严防不合格奶制品流入校园。 请各单位将检查落实情况于2005年12月9日下午3:00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8333200,电子邮箱:twybqz415@163.com)。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鲁食药安协办〔2005〕16号 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乳制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此,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明传电报《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精神 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乳制品市场稳定,关系我省仪器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密切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时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创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要进一步加快乳制品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积极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加强对名优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培植名牌名品,对违规企业和伪劣产品要及时性时曝光,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按照《通知》要求,把液态奶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前段乳制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和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要按照《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强团结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小型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的监管,督促完善和提高生产标准,实行生产备案,加强产品标注管理。同时,要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奶,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我省奶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请各市于12月底之前将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