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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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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教基[2008]12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8]12号


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2007]3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市交管局成立校车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指挥、调度、协调。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各区校车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籍中小学校、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校车,办证率、复核率达100%。
(二)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籍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办证率、复核率达100%。
(三)建立、完善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籍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员档案。
(四)进一步健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籍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五)认真清理、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及“黑校(园)车”,净化我市校车管理环境,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自购、长期租用(租用期1年以上),专门用来接送学生的9座(含)以上载客汽车。
(二)个人车辆不得用作校车。学生家长或其他个人所有的私车,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运载学生数不超过4人(含)以上的,不在此管理范围,但学校有监管和举报责任。
(三)校车实行学期检验制。每学期开学期间,由区教育局与区交通大队负责通知、组织校车及驾驶员进行集体审验,作为校车使用的机动车,在新学期开学校车检测前后两个月内已检测合格的,可不参加校车专项检测。
(四)校车实行统一标识,由市交管局与市教育局联合制作全市统一的校车标识,免费发放给经检测合格的校车。
四.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
(一)3月31日前,宣传办证阶段
3月31日前,各区交通大队配合区教育局,制定本区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步骤,并联合召集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人召开校车管理工作会,对本区校车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本区前期已办证校车进行检测、复核换发新证。
(二)4月1-15日,自查清理阶段
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密切配合,积极宣传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规定、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申报、登记、办证的程序与办法,动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校车及驾驶员按规定办证、建档。公交车作为校车接送学生的,如因客观条件暂时不能办证的,也要申报、登记、建档。至4月15日,符合条件的校车及驾驶员办证率达到95%以上。同时,对辖区未办证的校车进行清理,对符合办证条件、尚未办证的要督促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上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予以取缔,禁止接送学生上路运行。大型单位(包括部队等)作为员工福利性质运送学生的通勤车辆不纳入本校车管理范畴,区教育局、交通大队要联合下发整改通知书,告知此类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的,由车属单位负责。
(三)4月16-31日,集中整治阶段
1.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要积极协作,联合开展一次拉网式的“黑校车”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取缔辖区内的“黑校(园)车”,净化辖区校车管理环境。
2.各交通大队对辖区学校的周边交通秩序进行整治,对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校车的行驶路线、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等,查处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对无标识接送学生营运性车辆进行查扣,确保辖区符合条件的校车标识张贴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协作,密切配合
校车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而本次专项工作也是我市校车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的重要举措。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区政府的支持与领导,同心同力,共同将本区校车管理工作做好。
(二)疏堵结合,科学管理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校实际情况复杂,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在开展校车、驾驶员申报、登记、办证过程中,要把握疏堵结合的原则,灵活操作,科学管理,做到既严格规范管理,又密切结合实际,真正将辖区校车及驾驶员有效管理起来。
(三)信道畅通,反馈及时
此项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短,各区教育局、交通大队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及时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的先进典型与好的做法,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黑校(园)车”与“黑学校(幼儿园)”,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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