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 平教社〔2007〕2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有了较快发展,在弥补政府办学不足、完善教育体系、培养各类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违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十不准”的规定,存在乱发招生广告(简章)、滥抢生源、虚假许诺等违规违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教学[2007]1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制度,坚决杜绝虚假和违反规定的招生广告。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二、各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使用任何夸张性词语,更不得弄虚作假、误导蒙骗。凡经过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其内容不得改动,擅自更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从审核备案之日起,简章刊播有效期为60天,广告刊播有效期为30天。 三、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地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必须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另立科目扩大招生范围,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一经查出,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要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彻底查处各种非法招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