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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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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防政发〔2009〕26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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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7-13生效日期:1900-01-01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防政发〔2009〕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是和谐之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民政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民主、优抚安置、民间组织发展、专项事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较好地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自然灾害救援应急机制不断完善,灾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民政工作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市民政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民政的职责将更加重要,任务将更加繁重,作用将更加突出。而我市民政基础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机构设置、经费投入、人员配置和民政队伍素质还不适应日益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需要。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经费投入不足、社会救助标准相对较低、社会福利设施相对匮乏,基层民政力量相对薄弱等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民政工作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夯实民政工作基础,推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把握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进一步落实“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全面发挥民政“改善民生、造福于民”的积极作用,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着力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着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投入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全面实施防城港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拥军优抚安置保障有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数字民政进一步发展,建立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集成化的数字民政管理体系,推动民政业务工作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加大经费投入,采取超常措施,切实解决基层民政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有手段办事的突出问题。完善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搞好市儿童福利院、市救灾储备中心、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市老年活动中心、市公墓园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区、县(市)敬老院及光荣院、备灾物资仓库、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社会福利项目的建设。
三、紧紧围绕全面实施刻苦攻坚跨越发展三年计划的部署,努力推动民政事业的新发展
(一)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临时救济费,用于解决五保户埋葬、大病事前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无名尸埋葬以及其他弱势群体救助等费用,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建立完善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集中供养长效机制,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卡制度,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实施 “两属两户农房灾害保险工程”,重点帮助因灾倒房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及严重危房户改造和新建住房,变灾后救助为灾前预防,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福利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福利机构。建立健全“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和“明天计划”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和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按照“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委会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加大村委会、社区建设政府投入力度,确保每个村、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切实解决村委会、社区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等问题。支持居(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五)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政策。重点培育扶持与广西优势行业、支柱产业和东盟自由贸易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推进双拥工作持久发展。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除保障重点安置就业外,其他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新安置制度。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七)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健全社会扶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机构专业化程度,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八)加强区划地名和婚姻登记等工作,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强化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意识,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全市各婚姻登记单位达到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目标。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殡葬设施,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
(九)加强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是保障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优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解决民生、服务民生的基础。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必须注重基础、加强基层、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重点抓好乡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加强本级和乡镇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层民政基础,做到有经费办事,有人办事,有救灾交通工具。乡镇民政办要实现以下要求:一要有民政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二要有办公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三要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应急机制和工作流程上墙,设立政务公开栏;四要有规范的档案资料,做到卡簿清楚,台帐明白;五要有5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和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民政专用办公用房;六要有救灾核灾交通工具,2009年内,各区、县(市)要落实经费为每个乡镇民政办配备一台摩托车;七要有电脑、打印机、电话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用品。各乡(镇)敬老院要聘用2名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按所在地公益性岗位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不断夯实基层民政基础,提升解决民生、服务民生水平。
四、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加快民政事业发展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考核内容,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防城港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主动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帮助民政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完善民政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城乡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双拥工作、慈善事业、老龄工作等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效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寻求理解,密切合作,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探索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在民政社会服务领域,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培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
(四)建立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的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机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将民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民政部门承担的各项民政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安排必要、合理的民政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民政工作正常开展。区、县(市)财政除保证本级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外,重点向基层倾斜,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每月按每个民政对象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措更多资金。
(五)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要配强配齐县乡民政干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解决民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不足等问题,健全区、县(市)民政局股室及乡镇、街道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配备与民政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着力解决基层民政人员不足问题。合理配备县(市、区)民政局适应民政工作需要的股室和编制人员;每个乡(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要配备3名干部专职从事民政工作;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乡(镇)财政所等站、所调剂。要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政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强化民政队伍宗旨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之牢牢树立宗旨意识和法纪观念,自觉维护民政良好形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民服务。
(六)加快基层民政网络化建设。一是建立民政工作机构网络,农村基层村、屯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民政工作,逐步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屯五级民政工作格局。二是建立民政工作职责网络,市、县(市、区)、乡(镇)民政工作都制定工作职责制度,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工作问责制,增加工作透明度。三是建立培训教育网络,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四是建立民政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地名公共服务网络管理系统、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的民政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平台。
(七)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开展民政执法监管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效能,转变作风;有利于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廉政监管为重点,加大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坚持开展民政效能监管,对重要民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监督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民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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