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8〕1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老年人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一)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可申请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印制,各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发放,办证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负担。 (二)外地户籍在我市常住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也可申办《优待证》。 (三)本市和省内老年人凭《优待证》,在我市公共服务场所(含公园、景点)享受优待服务。 (四)外省、市老年人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凭所属省、市颁发的《优待证》,在公共场所享受我市老年人同等优待服务。 (五)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地离退休人员和老残疾军人,除凭《优待证》享受规定的优待外,仍可享受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其他待遇。 二、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和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逐年提高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在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三)设立政府“尊老金”。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年敬老日(重阳节)期间分别发给每人200元慰问金。以上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发放金额或放宽享受“尊老金”人员的年龄。 (四)做好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奖励扶助制度,具体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按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六)社区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空巢、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一对一”、“二对一”、“多对一”帮扶或定期上门服务。 (七)居住在市区、县(市)城区的老年人,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110(报警)”应优先及时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优待 (一)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倡各地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扩大老年人参保覆盖面。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险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全市各级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对老年人就医,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并在相应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要落实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就医,凭《优待证》减半收取挂号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户籍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县级医院组织医务人员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登门健康检查。每年国际老年人节、敬老日期间,老年人就医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卫生部门组织医务人员对老年人进行义诊和保健咨询活动。提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为辖区老年人免费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四)居住在市区、县(市)城区所在地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急救时,“120(急救)”应优先及时为老年人服务,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市(县)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优惠30%。 四、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一)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以及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和照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二)机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候机(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座。城市公共交通要对老年人给予优惠,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优惠乘车IC卡(《老年卡》);市区公交大客车内应设敬老专座。 (三)老年人在公共场所停放自行车(含残疾老年人手摇车)和进入收费公厕一律免费,并设置明显标志。 (四)城镇居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纯老年人户的房屋拆迁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五、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一)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我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名人故居等,可免购门票,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全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收取门票的,实行半价优惠。影剧院对老年人要实行票价优惠,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龄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 (三)各地公园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绿化区、操场等在晨练时间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四)各地各部门要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离退休人员,且原单位有支付能力的,学杂费可由原单位支付;老年教育机构对困难老年人入学,可适当减免学杂费。 (五)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六、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缓收、减收或免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七、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水、电、燃气费,按当地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污水排污费、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场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水电、燃气、电信、邮政等行业,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八、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要把加强老年人优先和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联系,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盐城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