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09〕28号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增强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劳动保障、环保、林业、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有关部门责任。〖HT〗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协助,加强土地监管,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负责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HT〗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各村民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有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组织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建设用地立项、报批、供地进行会审。用地会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劳动保障、建设、环保、林业、城乡规划、信访部门为成员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或先行用地未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各县(市)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上报市人民政府前须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不再对其进行会审;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必须经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建设用地请示文中写明:“该批次(项目)用地已经肇庆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核会审会议通过”,会审会议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归案备查。市、县(市)用地审批(审核)采取集中会审方式进行,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在供地审批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供地会审制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再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积极改革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建立土地共同监管制度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制止、限期整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未获取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和项目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同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