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查处市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通告 肇府〔2009〕32号 为加强肇庆市城区(指端州区、鼎湖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遏止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以及非法采石取土行为,改善城区投资环境,提高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查处的对象: (一)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上述“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超期临时建设和违章户外广告招牌等。 (二)抢种抢搭建,指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及抢搭建,企图谋取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 (三)非法采石取土,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以及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平整场地(土地、林地)、地质灾害治理、采石场复绿、安全排险和挖鱼塘等名义实施的采石取土行为。 二、清理查处的地域范围:端州区和鼎湖区。 三、清理查处的时间: 自本通告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为自行清理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集中强制清理和查处时间。 四、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行为人必须积极主动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对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限期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清理、拆除,清理、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理。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故意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组织、鼓动对抗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支持配合城区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专项行动,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765129;2827430。 八、本通告自2009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