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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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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发[2010]1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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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22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0]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转型,现就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区(市)为主、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安排村(居)民居住、产业发展,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切实改变城区“二元化”现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更新规划确定范围)内“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土地国有化、村民市民化、管理社区化、生产生活方式城市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改造规划与设计经依法公示和报批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类分期有序实施。

(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根据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综合配套,改造与改制并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一次性”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问题。

三、改造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实施改造主体提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未经规划设计和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批准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2.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或在原村址建设新居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打破原村(居)地界限,采取“迁村并点”或按照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建设。对符合条件相邻的“城中村”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联片改造建设。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村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依据规划和需要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控制边界。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确需利用本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土地进行安置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占。

2.“城中村”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特殊情况下可以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入市交易。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公开出让方案依法由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注重听取村(居)两委意见,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旧村址占地)依法出让地块的土地收入,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补助等。当地政府要设立收入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审计。

5.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需要征收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并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2.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由各区(市)参照相关政策自行确定。

3.“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而拒不搬迁的,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解决。

(四)生活保障政策。

1.实行留地保障政策。按人均10平方米配建商服用房标准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其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

2.建立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无经济来源和低收入群体,要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由区(市)、街道、村(居)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3.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市、区(市)政府掌握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照顾“双零家庭”和特殊困难户。“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市、区(市)、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服务。

(五)“村改居”政策。

按照城市化和构建新型社区要求,积极推进“城中村”管理体制变革。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把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按照城市管理体制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减免收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政策。

积极探索完善“城中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融入城市产业发展体系,实现与城市经济融合。“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要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强化监督、防止流失、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和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逐步向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村民向股东的转变。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法制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城市社区经济管理相关办法,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七)税费减免政策。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缴市及市以下部分。市、区(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其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村民安置房、保障住房、村集体物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免缴交易费。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

四、安置项目建设标准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有关住宅强制性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明确安置小区住房套型比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保证消防、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住宅区道路绿化、停车场(位)、建筑防震、建筑节能及消防等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安置小区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街道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全面落实“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城中村”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强化监管。“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广泛宣传。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在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9]10号)的同时,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附件:枣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枣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陈 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潘 强 (副市长)

刘宗启 (市政协副主席、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张鲁军 (市政府秘书长)

张 杰 (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许新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

成 员:黄 涛 (市监察局局长)

曾广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成典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 靖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蒋新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王昌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

王广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杨建国 (市发改委主任)

徐建民 (市经贸委主任)

刘世杰 (市人事局局长)

尹克同 (市财政局局长)

杨家国 (市民政局局长)

马士允 (市农业局局长)

丁印荣 (市林业局局长)

杜传芝 (市水利和渔业局局长)

颜景龙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吴长山 (市国资委主任)

吴进立 (市审计局局长)

孙桂俭 (市文化局局长)

孙法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松 (市物价局局长)

李宗贞 (市国税局局长)

傅 超 (市地税局局长)

胡夫海 (市人防办主任)

潘业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贺炳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宜民 (市人民银行行长)

郭训祥 (市规划局局长)

姜 山 (市建委副主任)

康宝奇 (市房管局局长)

纪学成 (市房委办主任)

王 刚 (滕州市市长)

吴 磊 (薛城区区长)

李红民 (山亭区区长)

朱国伟 (市中区区长)

刘振学 (峄城区区长)

霍媛媛 (台儿庄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许新泉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山、康宝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庄建泰、刘圣根、李学启、邵士忠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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