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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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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发〔2009〕97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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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1-26生效日期:1900-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09〕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后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以辖区政府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做好政策、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为全市有关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现将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市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繁重。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职责分工
北海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负责总体组织,由辖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及项目业主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辖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征地调查、批后实施、民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报市征地拆迁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产权,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及签字确认工作;3.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4.负责征地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5.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相关权利人及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6.送达和张贴征地有关公示、公告,协助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征地听证;7.做好被征地农民、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8.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和建设回建用房,配合做好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清理、拆除工作;9.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0.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11.做好征地拆迁其他相关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组织征地报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监督辖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调查、批后实施及民房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制订全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征地年产值和补偿安置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征地条件进行审查;3.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认定;4.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5.审查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报批材料,按法定程序报批;6.负责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7.协调土地补偿安置争议;8.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组织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市征地拆迁办主要负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解释,指导、协调、组织、督促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审核辖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议费用及相关资料,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配合开展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全市征地拆迁政策、推行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制度;3.拟订跨区(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费用;4.拟订《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征地告知、听证及公告相关工作;5.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报批工作;6.指导、协调、监督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地调查、批后实施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7.审核辖区政府报送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核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8.对辖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审查,经依法批准后,指导、督促辖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9.协调市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回建地配套建设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10.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和信访工作;11.做好征地拆迁其他相关事项。
(四)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宣传、解释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2.指导辖区人民政府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相关情况,核定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申办社会保障条件;3.审查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查意见;4.协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需报国务院审批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5.指导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6.指导和监督辖区人民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7.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他相关事项。
(五)市公安局主要负责调查和核定被拆迁户安置人口情况,维护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主要工作内容:1.调查被拆迁户人口、户数情况,核定安置人口、户数,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户分户及安置人口迁入、迁出工作;2.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向,防止个别不法分子滋事闹事,确保社会稳定。
(六)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指导辖区民政部门调查和实施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发布迁坟公告相关事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上坟墓迁移、清理工作。
(七)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核定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和搬迁回建用地的规划范围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搬迁回建地规划建设方案,办理村民回建宅基地规划、报建手续。
(八)市农业局主要负责调查和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九)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和拨付征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搬迁回建地配套建设等费用及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劳动就业培训资金,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入库等手续。
(十)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配合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工作经费及业务费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回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办证及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林业局、法制办(调处办)、司法局、信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三、规范征地拆迁实施程序
(一)征地实施程序。北海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如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复垦项目)等。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以函件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通知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部门、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发布《征地公告》和《迁坟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15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征地拆迁办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涉及坟墓迁移的,由市征地拆迁办通知市民政局拟订《迁坟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在《北海日报》上刊登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进行张贴、公告。
12.征地补偿登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产权等相关情况及征地产值、补偿倍数等进行复核,并将登记、复核材料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1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印发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1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或《收回土地补偿协议》。
1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项目业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三个月内,付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7.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等单位依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清理、拆除;市民政局组织对无坟主坟墓进行迁移、清理。
18.办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培训。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办、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就业培训。
(二)房屋拆迁实施程序。
1.房屋拆迁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建委(房产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上民房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建筑结构等情况,开展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2.核定安置人口、户数及回建地面积。市公安局核定需安置人口、户数,市国土资源局、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规划局核定被拆迁户回建地面积,拟订回建地户型、户数安排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告。
3.落实回建用地。市规划局核定搬迁回建用地面积,出具规划范围图和设计要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等有关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回建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对回建用地进行清场。
4.回建地配套建设。项目业主、辖区人民政府委托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回建用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拆迁户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地拆迁办审核。有关制订协议、计算补偿安置费用等政策性工作由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审核。
6.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7.安置过渡。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按程序申办回建用地规划、发证手续,组织被拆迁户建设回建用房。
8.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清理、拆除被征地范围内原有旧房及相关设施。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报批费用、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试行)》(北政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资金由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含奖励资金)和征地业务费四部分组成,均列入项目征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办理报批费用上缴、入库手续。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民房搬迁补偿费、回建地配套(含规划设计、报建等)费及坟墓迁移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按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
(三)征地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工作人员补助费及奖励资金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重大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审批、开支,纳入征地成本。
(四)征地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等,由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按有关规定收取、使用。
五、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辖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辖区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征地拆迁办要加强对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有关方案、补偿安置标准等要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符合政策要求的,方可交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明显失误、失职的,要实行问责,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情况的,将追究市直相关部门、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工作 通知
抄 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内容概述: 北政发〔2009〕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

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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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2009〕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后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以辖区政府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做好政策、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为全市有关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现将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市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繁重。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职责分工
北海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负责总体组织,由辖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及项目业主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辖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征地调查、批后实施、民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报市征地拆迁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产权,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及签字确认工作;3.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4.负责征地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5.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相关权利人及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6.送达和张贴征地有关公示、公告,协助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征地听证;7.做好被征地农民、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8.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和建设回建用房,配合做好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清理、拆除工作;9.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0.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11.做好征地拆迁其他相关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组织征地报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监督辖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调查、批后实施及民房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制订全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征地年产值和补偿安置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征地条件进行审查;3.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认定;4.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5.审查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报批材料,按法定程序报批;6.负责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7.协调土地补偿安置争议;8.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组织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市征地拆迁办主要负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解释,指导、协调、组织、督促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审核辖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议费用及相关资料,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配合开展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全市征地拆迁政策、推行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制度;3.拟订跨区(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费用;4.拟订《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征地告知、听证及公告相关工作;5.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报批工作;6.指导、协调、监督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地调查、批后实施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7.审核辖区政府报送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核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8.对辖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审查,经依法批准后,指导、督促辖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9.协调市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回建地配套建设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10.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和信访工作;11.做好征地拆迁其他相关事项。
(四)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宣传、解释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2.指导辖区人民政府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相关情况,核定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申办社会保障条件;3.审查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查意见;4.协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需报国务院审批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5.指导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6.指导和监督辖区人民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7.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他相关事项。
(五)市公安局主要负责调查和核定被拆迁户安置人口情况,维护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主要工作内容:1.调查被拆迁户人口、户数情况,核定安置人口、户数,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户分户及安置人口迁入、迁出工作;2.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向,防止个别不法分子滋事闹事,确保社会稳定。
(六)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指导辖区民政部门调查和实施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发布迁坟公告相关事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上坟墓迁移、清理工作。
(七)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核定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和搬迁回建用地的规划范围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搬迁回建地规划建设方案,办理村民回建宅基地规划、报建手续。
(八)市农业局主要负责调查和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九)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和拨付征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搬迁回建地配套建设等费用及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劳动就业培训资金,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入库等手续。
(十)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配合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工作经费及业务费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回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办证及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林业局、法制办(调处办)、司法局、信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三、规范征地拆迁实施程序
(一)征地实施程序。北海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如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复垦项目)等。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以函件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通知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部门、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发布《征地公告》和《迁坟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15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征地拆迁办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涉及坟墓迁移的,由市征地拆迁办通知市民政局拟订《迁坟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在《北海日报》上刊登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进行张贴、公告。
12.征地补偿登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产权等相关情况及征地产值、补偿倍数等进行复核,并将登记、复核材料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1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印发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1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或《收回土地补偿协议》。
1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项目业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三个月内,付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7.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等单位依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清理、拆除;市民政局组织对无坟主坟墓进行迁移、清理。
18.办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培训。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办、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就业培训。
(二)房屋拆迁实施程序。
1.房屋拆迁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建委(房产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上民房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建筑结构等情况,开展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2.核定安置人口、户数及回建地面积。市公安局核定需安置人口、户数,市国土资源局、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规划局核定被拆迁户回建地面积,拟订回建地户型、户数安排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告。
3.落实回建用地。市规划局核定搬迁回建用地面积,出具规划范围图和设计要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等有关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回建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对回建用地进行清场。
4.回建地配套建设。项目业主、辖区人民政府委托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回建用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拆迁户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地拆迁办审核。有关制订协议、计算补偿安置费用等政策性工作由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审核。
6.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7.安置过渡。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按程序申办回建用地规划、发证手续,组织被拆迁户建设回建用房。
8.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清理、拆除被征地范围内原有旧房及相关设施。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报批费用、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试行)》(北政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资金由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含奖励资金)和征地业务费四部分组成,均列入项目征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办理报批费用上缴、入库手续。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民房搬迁补偿费、回建地配套(含规划设计、报建等)费及坟墓迁移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按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
(三)征地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工作人员补助费及奖励资金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重大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审批、开支,纳入征地成本。
(四)征地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等,由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按有关规定收取、使用。
五、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辖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辖区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征地拆迁办要加强对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有关方案、补偿安置标准等要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符合政策要求的,方可交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明显失误、失职的,要实行问责,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情况的,将追究市直相关部门、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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