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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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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0〕71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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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31生效日期:1900-01-01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市是全省主要雷电灾害发生地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搞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把防雷减灾工作层层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实施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实施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加快雷电监测预报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并结合气象电子显示屏、电话、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各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人民群众增强防雷减灾意识、采取科学合理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严把建筑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防雷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手段,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设施、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和学校、宾馆、车站、施工现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微波站、卫星地面站设施、易遭雷击的设施,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省级或市级标准)要求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严把源头,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设计文件未经气象部门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能投入施工;防雷工程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物及重要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检查、无证设计和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防雷产品应当通过国家正式鉴定,并在省气象局备案后方可在我市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经许可备案的防雷设备和产品。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市域内防雷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发生各种质量安全问题。
  四、扎实开展防雷安全检测,消除雷击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的基础上,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弹药存储、烟花爆竹生产存储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要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凡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气象部门应责令被检测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气象、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各类机房的通讯畅通和防雷安全。
  同时,要针对农村和中小学雷击伤亡事故多的特点,把农村和中小学防雷装置建设列为重点,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加快农村和中小学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防雷装置建设,按要求完善农村中小学防雷设施。要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准确预报林区雷电灾害,努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森林火灾损失。
  五、认真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遭受雷击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对雷击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各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严禁隐瞒不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重大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形成阶段进行雷电灾害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雷电灾害评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要提醒设计部门进行防雷电灾害设施补充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对防雷设施装置跟踪监管,确保公共安全。
  雷电灾害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物资保障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加大防雷减灾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宣传教育计划,加大防雷减灾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大力宣传雷电防御科普知识和应急常识,消除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增强防雷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影响和损失。气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气象、公安、建设、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努力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要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的各项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防雷减灾工作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防雷安全工作,落实好防雷减灾责任制,确保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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