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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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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0〕91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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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14生效日期:1900-01-01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遏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5日开始至7月底,利用一百天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百日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存在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队伍素质低、安全事故多等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全面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地质勘查的规范有序。
  1.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越界勘查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工作,并依法严格处罚。
  2.全面查处以探代采、边探边采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探矿权逐一进行核查,对以探代采、边探边采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从严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各县(区)国土、工商等部门要逐一核查探矿权人与实际探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探矿权人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予以处罚。
  4.严肃查处圈占区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国土部门要逐一实地核查探矿权人实物工作量、最低勘查投入及其它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探矿权,视为未开工,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预查期限超过2年,普查期限超过5年的探矿权,依法上报发证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5.严格核查勘查单位不符、未按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国土部门要对探矿权的勘查单位、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核实,核对勘查单位是否是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单位,核对是否严格按照勘查设计施工;安监部门要核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勘查活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勘查单位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勘查或施工单位施工的勘查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工作,限期纠正。
  (二)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有序。
  1.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无证非法开采活动,要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越层越界采矿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开采矿种及开采方式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停产限期纠正。
  2.坚决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严重污染水源或生态环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或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严肃查处非法承包、租赁、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采矿权人是否将采矿权非法承包、租赁他人采矿,非法将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承包、租赁采矿权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纠正;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立即责令停产,依法从严查处,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并限期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4.严格落实关停措施,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整合工作进度,年内必须完成第一轮整合任务,划定第二轮整合矿山矿区范围;对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一律关停,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生产。
  (三)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1.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一要规范探矿权协查审核程序。探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勘查范围,由县(区)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按法定程序办理。二要规范部、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核程序。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发证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矿区范围变更由县(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三要规范市级发证采矿权审批程序。对市级发证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矿区范围变更,由县(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四要规范县(区)级发证采矿权审批程序。对县(区)发证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矿区范围变更,由县(区)政府研究决定,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五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严格落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矿业权流转的全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严格矿产资源管理行为。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国土、发改、经委、安监、环保、工商、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民爆物品审批供应、环评审查、水保方案审批、林地审批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越权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3.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国土、发改、安监、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二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三要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日常监管。落实动态巡查责任,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时间步骤
  这次“百日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统一部署,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清查,确保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从2010年4月15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4月15日至6月15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对本辖区所有矿区、矿山进行拉网式清理和排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确保问题不遗漏、不遗留。各县(区)要对清查出的问题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1、附件2),于6月15日前将清查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由市国土、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展督查工作。在督查过程中,凡发现清理工作不认真,问题处理不彻底,案件查办不及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区)要在7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7月底)。市政府组成验收组赴各县(区)对“百日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这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清理,严肃查处。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行动快、部署细、工作实、效果好的原则,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促进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梳理问题从严,查处问题从严,整顿措施从严,检查标准从严的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清理,认认真真进行查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绝不能将矛盾上交,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协调配合,提高效率。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法规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对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清查表
     2.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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