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贺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贺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智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副组长:易安辉 市工商局局长 陈力平 贺州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曹来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永有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帮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成林 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文强 贺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时间。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二)规范整顿范围。 桂政发〔2010〕49号文件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按照桂政发〔2010〕49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2.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3.机构名称是否规范;4.机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2.是否偏离主业以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3.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1.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2.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2月)。 1.制定规范整顿的工作方案。 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规范的有关文件,熟练掌握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 3.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摸清辖区内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在辖区内影响面大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2月)。 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详实地反映本公司相关情况。着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高管人员资格四个方面逐项对照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逐项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3月)。 1.完成自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2.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尚未全部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一年的经营许可证。在一年有效期内,经进一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经营许可证。仍未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3.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 4.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5.2011年4月1日后,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及报送了申请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6.2011年4月1日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1年3月)。 各县(区、管理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辖区内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送市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监管指导,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规范整顿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对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依法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3. 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指导工作。 5.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信用记录提供方便;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异常变化,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6.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提供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资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7.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切实维护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是本辖区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内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原则。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全社会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知和认可,营造良好氛围,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