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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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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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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劳力字[1990]1号

颁布部门:劳力字[1990]1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br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br /> 一九九○年一月五日<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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