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文件

颁布部门: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文件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br />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br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 />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br /> 二、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br />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br />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br /> <br /> 附件:一、劳动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br /> 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br /> 三、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略)@@<br /> 附件一:劳动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br /> (1994年1月26日 劳部发〖1994〗50号文件发布)<br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br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br /> 第三条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br />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br />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br />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br /> 第六条 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br />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br /> 第八条 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br /> 第九条 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br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有毒作业治理和监察重点.对重点危害岗位,必须制定计划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br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并按分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不允许正式投产.@@<br />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中毒和发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br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br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br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即颁发之日起施行.@@<br /> 附件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br /> (1994年8月1日 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文件发布)<br />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br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地区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br />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br />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空.@@<br /> 第五条 各区、县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br />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br />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br />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br />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br />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br />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br />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br />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br />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br />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月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br />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br />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br />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br />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br />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br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br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br /> </p>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