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第一章 总 则<br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br />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br />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br />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br />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p> <p>第二章 制定范围和程序<br />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br /> 第七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予以明确。<br />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br />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br /> (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br />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br /> (四)组织编制;<br />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br />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br />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p> <p>第三章 责任制内容<br />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br /> 第十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见附件):<br />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br />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br />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br />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br />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br />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br />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br />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br />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br />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p> <p>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br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br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br /> (一)集团公司负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br /> (二)企业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br /> (三)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br /> (四)各级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br /> (五)企业安全总监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进行监督检查;<br />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br />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br /> (一)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br /> (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br />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br />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br />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br /> 第十六条 企业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br />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p> <p>第五章 附 则<br />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br />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br /> 第二十条 本通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