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

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联合固

法律效力:国际条约

应用分类:国际公约类

颁布日期:1994-02-20生效日期:1994-02-20

  (该决议于1994年2月20日于我国生效。)

  第16次缔约国协商会议:

  忆及公约第1条,即各缔约国应当个别地及共同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

  还忆及决议LDC.35(11),LDC.39(13)和LC.47(15)关于有毒液体废弃物海上焚烧的状况以及决议LDC.44(14)关于在《1972伦敦公约》框架内环境保护预防原则的应用;

  进一步忆及联合国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17.30章(b)(Ⅱ)鼓励各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停止危险废弃物的海上焚烧;

  认识到各缔约国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应当优先考虑无废和低废技术;指出有毒液体废弃物的海上焚烧已在1991年2月终止;

  重申为避免缔约国在寻找可焚烧废弃物无害于环境的管理方法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各缔约国应考虑技术或科学援助的要求,包括有关的信息交流,也可考虑全球废物调查的成果;

  同意按照公约第14条(4)(a)和第15条(2)对公约附件Ⅰ的下述修改,内容请见本决议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按照公约第15条(1)(b)的要求通知各缔约国上述修改。

  附件Ⅰ

  附件I的现有文本,第10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a)禁止工业废弃物(下面第11节所定义的)和污泥的海上焚烧。

  (b)任何其他废弃物和物质的海上焚烧要求颁发特别许可证。

  (c)在颁发海上焚烧特别许可证时,缔约国应当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

  (d)为本附件的目的;

  (Ⅰ)“海洋焚烧设施”系指为海上焚烧的目的而操作的船舶、平台及其他人工构造物。

  (Ⅱ)“海上焚烧”系指为热摧毁的目的而在海洋焚烧设施上有意地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船舶、平台或其它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不属本定义的范围。

同地区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