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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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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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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7〕油劳第33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1987-05-15生效日期:1987-05-15

石油工业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若干规定

1987年5月15日  (87)油劳字第337号

  为贯彻《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

  不属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但受相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影响,其作业人员体检,根据影响程度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的体检,由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和负责组织,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凡有禁忌症者,应另安排合适的工种。

  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时间间隔,原则上按有铅、苯、汞和放射线危害的工种1年一次,铭、锰、尘等危害的工种1~3年一次,噪声危害的工种3~5年一次,其他工种根据受危害程度由企业自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内容,除一般体检的项目外,必须详细记录职业史。症状询问(包括症状出现时间)和体格检查要根据不同工种有所侧重,化验和特殊检查要有针对性,统计工龄与一般工龄要分清。

  五、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国家和所在省、市已有规定的,仍可沿用。无统一要求的,企业自行制定,但必须满足职业性体检的特殊要求。

  六、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体检医生必须签名。

  七、体检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小结,整理归档,建卡入册,实行科学管理。凡体检异常者,必须复查。职业病的诊断,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适用于石油企事业单位。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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