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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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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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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委〔2007〕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08-23生效日期:2007-0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部署:“8月下旬到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组织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西藏自治区由区政府自行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各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二)专业督查组 

1.被检查地区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相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指导意见》进行自查自改的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 

3.本行业、本企业打击“三非”、查处事故、打击瞒报、落实治本之策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包括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严格了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4.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检查,突出重点。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要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督查,对企业进行抽查,通过查企业来检验政府的工作。专业组要重点查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督查组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地区和单位。 

3.抓住典型,促进工作。督查组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单位和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善于发现专项行动中的好典型,加以宣传报道。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问题突出的,要责成有关地区、单位限期解决。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此次督查共组成15个综合督查组和9个专业督查组。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电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每组10人左右,由一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 

  综合督查组每组督查2个省(区、市)。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和中央企业9个专业督查组督查的地点和单位由组长单位自行安排。 

五、时间安排 

8月27日开始出发,9月20日前返回,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届时印发。 

3.未列入本次督查范围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也要认真搞好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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