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已废止)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3)25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1993-09-29生效日期:1993-1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3年1月1日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经济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1990年2月26日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查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上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货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书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人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1990年2月26日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修订)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5年本)》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修订)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