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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油(气)田测井永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SY 6322-1997)

油(气)田测井永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SY 6322-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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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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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SY 6322-1997

颁布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7-12-31生效日期:1998-07-01

前言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一直未有具体的规定。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及标准,结合石油工业的特点,专为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而制定的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也可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审查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在内容设置上主要是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要求,未包括放射源库设计、建设的配套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东亮.王来中.陈建设.郎佃世.赵忠.王登文.董国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及使用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存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88.安全标志
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3.源库设计的要求

3.1.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选址应符合GB.8703-1988中6.2.2的要求。

3.2.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的建筑,四周应设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应设源库值班室、警卫室和放射性监测室。库区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不得设其他建筑。

3.3.围墙与源库四周的距离,应达到在使用活度最大的裸体放射源时,围墙处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1。源库外和库区大门应设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3.4.源库内应设放射源贮存坑(以下简称贮源坑)。贮源坑深度不小于1.2m,其上口应高于周围地面100~150mm。贮源坑盖应有足够防护材料,保证贮源坑盖上表面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1

3.5.活度大于37GBq的放射源,应每个贮源坑一枚。

3.6.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条件。

3.7.贮存大于200GBq的中子源和大于20GBq的伽马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和传送设备。

3.8.源库内无裸体源的条件下,源库墙外沿1m高1.5m处的放射剂量当量率应低于2.5μSv·h-1

3.9.源库内应设有防盗报警装置或监视装置。

3.10.源库投产前验收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4.源库使用的管理要求

4.1.源库的警卫源库应设警卫昼夜值班。

4.2.源库的通信
值班室应有通信设施,并保持畅通。

4.3.放射源存放
4.3.1.测井用放射源及废源应放在贮源坑内。
4.3.2.源库内应设有明示牌。明示牌应标明每个贮源坑内放射源的编号、核素、活度等情况。
4.3.3.每个贮源坑应设有所存放射源及出入库的标示,并相应固定到放射性测井小队。
4.3.4.源库内应备有辐射检查的仪器。
4.3.5.源库应设双锁,钥匙分别保管。

4.4.放射源的出入库
4.4.1.源库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工作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剂量计。
4.4.2.放射源出入库应有完备的手续。取源要凭通知单,交接要有检查、签字手续。
4.4.3.放射湖出入库应用仪器检查源,不得用眼直接观察裸源。

4.5.源库安全防护性能的定期检查
4.5.1.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源库内外放射性剂量当量的测定、贮源罐防护、放射源泄漏情况等。
4.5.2.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记录备案。如有新源进库或更换贮源罐,要及时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4.6.源库的资料管理
应建立放射源资料台帐。其主要内容有:新存入的放射源、废源处理和放射源贮存情况。资料分别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或保管单位保存,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并记入台帐。

4.7.应急计划
应制定放射源防护管理的应急计划。

5.源库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

源库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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