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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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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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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法〔2007〕209 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07-04-23生效日期:2007-05-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5月8日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 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采用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1、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五条 属于下列危险性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3、开挖深度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3、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资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料;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
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形式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市场主体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励和推广应用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设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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