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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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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环〔2007〕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06-01生效日期:2007-06-01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各供电企业: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河北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正处于环境污染高峰期和突发性环境事件高发期,各有关部门必须清醒认识严峻的环境形势,加强合作,协调联动,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开发、建设和违法生产、排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要求,充分发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统一部署和指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要突出重点,大力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煤炭、化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要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项目,从严审批、核准、备案;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期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不予办理与淘汰落后无关的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能将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对环境质量恶化的重点流域、区域,要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措施。在子牙河流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运行的,停止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按照省环保局统一部署,尽快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推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换证工作。对于未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企业或项目的、总量指标余量底数不清的县(市、区),在上述工作未落实前,暂停审批该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要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以“试生产”为名长期超标排污的违法企业,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停止其生产或试生产。对选址明显违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对通过环保验收后,忽视环保管理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今后,上级环保部门凡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现两起以上未进行“环评”或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一年以上的违法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不予制止或上报的,省环保局将对该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者经与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沟通后上收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

三、严查违法建设占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占地的清查力度。对非法用地行为,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在审批矿山开采和地下水开采等有关项目时,对处于地下水超采区或严重超采区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日采水量大于600立方米的耗水项目,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安全。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各级水务局等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注销其地下水采水许可证,查封自备井。

四、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各级建设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列入政府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督促其尽快形成治污能力。要加快完善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稳定运行。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城镇达到0.6元/吨,指导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改制工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企业化运营。同时,应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对未按要求安装污水水质自动监控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到位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裁决或通知后,2日内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后,在不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水。

五、把好工商注册登记关。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把好企业注册登记关。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六、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供用电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各供电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裁决后,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应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后,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电。

七、严肃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环保挂牌督办案件、各地各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等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切实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地方政府出台的阻碍或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要依法进行清理,并追究责任。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电力公司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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