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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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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9-06-09生效日期:2009-06-09

各市环境保护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7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以下简称“新标准”),并在部分行业开始执行。新标准实施以来,在我省的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造纸、糠醛、印染等行业整治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7月1日,我省所有排污单位将全面执行新标准。为使新标准更具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新标准的执行必须遵照“坚持标准,逐步规范,科学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法律、行政和政策扶持等多种手段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按期执行新标准。对于2008年8月1日后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整体规划,综合平衡好污水处理厂与重点企业的处理能力。各市要对占辖区内排污量85%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进行整体规划,认真筛查排污单位排污去向。对于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各市环保局应要求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协议,并报市环保局批准,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自身能够按期稳定达标。2009年6月25日之前,各市要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所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对应名单上报省环保厅备案,作为长期跟踪管理的依据。
   三、充分论证,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厂提标改造。各市环保局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方案的综合论证,并付诸实施。2008年8月1日前已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除总氮、氨氮、总磷暂时执行原标准外,其它指标一律执行新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项指标的改造计划和方案,要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报省环保厅核定,在核定允许的期限内完成。
   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限期规范企业排污行为。2008年8月1日已开始执行新标准的造纸、糠醛、印染行业继续执行新标准。
在省环保厅备案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改造尚未完成前,对2008年8月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对2008年8月1日后完成建设项目审批的,按照环评批复的具体要求执行。
在省环保厅备案的污水排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对2008年8月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的,须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原标准执行;对2008年8月1日后完成建设项目审批的,按照环评批复的具体要求执行。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排污单位,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执行新标准。对于无法达到新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能进入污水处理厂集水管网的单位,限期改造进入集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五、深入细致,严格执法,全力推进。各市要对新标准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积极推进。要组成多部门联合工作组,逐一筛查,注重发挥环境科技的支撑作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要按照市、县(市、区)、企业几个层次制定倒计时达标时间表,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责任状;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于污染重、能耗高或治理消极的企业要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确实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关闭。
   六、以奖代补,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省环保厅将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对超前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补助。各市也可采取多种形式的鼓励政策,加快排污单位的提标改造进度。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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