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附件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测评与标识程序. 3
5 测评内容及方法. 4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4
5.2节能率复核. 6
6 测评结论. 7
附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8
1. 总则
1.0.1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测评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
2.0.2 建筑能效标识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节能率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等的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2.0.5 设计符合性核查
将施工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
2.0.6 节能率复核
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进行复核。
2.0.7 文件核查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及一致性等进行检查。
2.0.8 现场抽查
根据能效测评的需要,有选择的到现场对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等进行核对、确认。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0.2 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包括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3.0.3 建筑能效测评的方法包括文件核查、计算复核、现场抽查及性能检测。能效测评以文件核查和计算复核为主,现场抽查为辅,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0.4 建筑能效的测评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在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相关竣工文件资料及报告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用于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0.6 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
3.0.7 对于建筑外形、结构、朝向、楼层数、户型、材料、设备及使用功能等完全相同的建筑,可不重复进行能效测评。
3.0.8 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三个等级。当50%≤节能率?65%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被测评建筑标识为Ⅲ级;当65%≤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Ⅱ级;当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Ⅰ级。
3.0.9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测评与标识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 测评与标识程序
4.0.1 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4.0.2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能效测评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2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3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4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5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 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7 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4.0.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4.0.4 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4.0.5 取得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筑能效标识一一对应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5 测评内容及方法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5.1.1 建筑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构造;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如采用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在施工中制作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含外墙保温层厚度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2 幕墙构造;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幕墙气密性的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的检测报告;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 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的检测报告;外窗遮阳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4 屋面构造;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 楼(地)面构造;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2 建筑物用能系统及其设备的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除核查项目实际采用的用能设备及施工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外,尚应核查下列内容:
1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及热效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3 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3 如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进行某些项目的检测时,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69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70的规定进行。
5.1.4 若5.1.1条和5.1.2条中规定的各项核查内容的核查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若5.1.1条和5.1.2条中规定的任意一项核查内容的核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不符合要求。
5.2节能率复核
5.2.1 节能率复核所使用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应与竣工文件相符,并由建设单位提供。
5.2.2 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与竣工文件相符主要是指: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与设计图说、节能计算报告书相符(朝向、围护结构构造、标准层个数、房间类型、层高、总层数、热桥设置、门窗大小等);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中所选计算地址正确,所用材料热工参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5.2.3 节能率计算所需数据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取得。若施工实施中采用的材料、部件的导热系数或传热系数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数据优于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所列参数时,以其质量证明文件为准。
5.2.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使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复核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
测评方法:计算复核。
5.2.5 若节能率复核结果符合被测评建筑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率,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率复核符合要求;若节能率复核结果不符合被测评建筑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率,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率复核不符合要求。
6 测评结论
6.0.1 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被测评建筑能效测评合格。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或节能率复核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被测评建筑本次能效测评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6.0.2 被测评建筑能效测评结论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测评结果明确其能效标识等级。
6.0.3 建筑能效测评完成后应填写建筑能效测评综合评价表。
6.0.4 建筑能效测评综合评价表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