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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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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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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1999-11-18生效日期:1999-11-18

 为保护武汉市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变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武汉市市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水厂的地表取水水源地。

2.引用的法规、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规定的条文。在本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8号)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1月24日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第20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环管水[1992]00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67号)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定义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社会有关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发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4.1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区域特点及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2饮用水水源各类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4.3本着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充作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准作为保护区的界线。

4.4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既要考虑水环境质量现状,又要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5.5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II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5.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III类标准,并应保护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5.7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护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

6.1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2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公用、卫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城建、水利、公用、市政、卫生、规划、港口、港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6.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卫生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机构协助。

6.5饮用水水源和陆域保护区的污染源监测,由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

7 附加说明

7.1本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2本规定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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