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精神,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及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化学配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
三、申请
(一)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印制,申请单位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与所提供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3、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4、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所提供相关材料的说明: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应提交电子版1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由申请单位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这些设备、设施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它们符合通用标准、要求的情况,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及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其他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按申请书要求提供。
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指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并提供考核结果;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提供;
8、申请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的主要流向,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属内销的,则填写本市(地)、本省(区、市)或外省(区、市)、大区名称;属于出口外销的,则填写东北亚、东南亚、中亚,东欧、北欧、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北美洲、南美洲等国际性地区名称。
四、受理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申请,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申请,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五、审查、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申请和审查材料由许可或备案部门存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六、换证、变更和注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或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增加许可品种及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发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或变更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工作。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是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和许可证、备案证明发放等工作的任务量进行摸底,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完善生产、经营条件,尽快完成申报。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严格发证标准。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海关、商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处理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原有相关工作的衔接,共同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工作中,要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对已许可、备案的企业名单要定期上网公布,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备案情况的基本数据库,为建立数据联网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