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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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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管二〔2006〕60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5-12生效日期:2006-05-20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湘、省属及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

  机械行业是指从事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办公机械制造业等机械生产经营单位。

  轻工行业是指从事纸浆及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食品饮料、塑料制品、皮革毛皮及制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地毯、玩具、日用五金、日用精铝制品、工具和建筑五金制品、家用电器、文教用品、体育用品、家具、日用杂品、衡器、竹藤棕草制品等轻工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纺织行业是指从事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印染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的制造;纺织服装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纺织生产经营单位。

  烟草行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烟草制品、烟草机械和烟用辅助材料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

  电力行业是指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及电力建设企业(称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贸易行业是指从事与国内、国际贸易有关的流通产业(仓储运输业、信息业、批发零售业等)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处所。

  第三条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形成纪要,并认真落实。对事故隐患要制订排除和整改措施。

  (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保证安全设施正常运转,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或者重点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生产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保证从业人员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等必须取得具有专业资质部门检测的合格证。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要有专门的安全专篇,并且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验收。

  (十五)重大安全生产事宜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电力行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十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持证情况。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审批管理。

  (六)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七)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二)有权随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发现有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五)对不符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事故举报和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接受全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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